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669622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DF 页数:32 大小:370.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1 嘉实沪深嘉实沪深300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2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嘉实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03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2、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完成且基金合同生效后,如符合上市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 )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 。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5、嘉实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

3、份额将自 2005 年 7月 5 日至 2005 年 8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基金简称:嘉实 300, 基金代码:160706 ,挂牌价格:1.00 元人民币) ,同时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认购方式分为交易所(场内)认购和柜台(场外)认购两种方式。 7、投资人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投资人通过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深圳开放式基金帐户的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已购买过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 (嘉实成长收益基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嘉实服务增值基金、 嘉

4、实浦安保本基金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人, 其持有的由本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需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9、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0、在场内认购方式中,通过深交所认购,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单位。在场外认购方式中,投资人在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2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5、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3 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11、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12、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05 年 7 月 2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嘉实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

6、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中国银行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中国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6、 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认购网点、 开户要求及程序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详见相关机构在各代销城市当地地方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17、 对未开设

7、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65185566,95105866)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4 目目 录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6 三、交易所(场内)开户与认购 . 8 四、柜台(场外)开户与认购 . 9 五、清算与交割 . 15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5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15 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

8、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5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情况 1、基金名称 嘉实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706 ,基金简称:嘉实 300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深交所挂牌价格 深交所挂牌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合

9、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通过深交所上网发售,同时通过柜台方式(场外)发售, (1)深交所(场内)办理网上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均可办理认购: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

10、、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6 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

11、券、江南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均可办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认购。没有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北京证券、渤海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华西证券、金信证券、民生证券、平安证券、山西证券、世纪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

12、券等。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发售期间为 2005 年 7 月 5 日至 2005 年 8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募集期届满, 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人, 并且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则该

13、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给基金份额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包括交易所(场内)认购和柜台(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在发售期内嘉实沪深 300 指数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份额发售公告) 11-2-7 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 1.0%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交易所(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