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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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咨询通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运 输 司 编 号:A C - 2 7 6 - T R - 2 0 1 4 - 0 2 下发日期:2 0 1 4 年 1 月 2 7 日 危险品危险品航空运输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办法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 C A R - 2 7 6 - R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

2、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 C C A R - 2 7 6 - R 1 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第五五条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第六六条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 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第二二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第七七条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

3、D o c 9 2 8 4 A N / 9 0 5 ,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 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 1 - 4 、1 - 5所列人员,3 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 I P )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第八八条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 (二) 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

4、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 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以及第三、 四、五章的要求。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第第九九条条 以个人名义从事危险品托运或托运代理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十条第十条 危险品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有效期均为二十四个月。 复训应当在初训或前一次复训有效期内完成。 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 则该次复训的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 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4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

5、业或组织应当保留危险品培训记录三年以上。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受训人员姓名; (二) 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时间; (三) 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五) 危险品培训教员的姓名; (六) 考核成绩; (七) 表明已通过考核的证据,如试卷等; (八) 培训签到记录。 培训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 一次培训由同一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多名危险品培训教员或者不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多名危险品培训教员完成的, 培训记录中应当载明所有危险品培训机构和危险品培训教员实施培训的情况。 第第三三章章 危险品培训大纲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以下企业或组织应当持

6、有危险品培训大纲,并作为编制教学资料和开展培训活动的依据: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国内经营人; 5 (三)货运销售代理人; (四)地面服务代理人; (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 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相关企业或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包括初训和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 C C A R - 2 7 6 - R 1 和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

7、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考核试卷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八)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九)培训记录的要求; (十) 危险品培训大纲修订、 分发和保存的程序及责任部门; (十一) 实施危险品专项培训, 如仅交运感染性物质托运人、仅收运包装说明第二部分锂电池收运人员培训的, 还应包括专项培训的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 (十二)颁发危险品培训合格证的,还应包括证书的管理要6 求;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培训课程应当满足 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二节

8、的要求。 (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包括C C A R - 2 7 6 - R 1 及配套文件、危险品的标记标签、未申报危险品的识别、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等内容培训; (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如第六类人员需接受的危险品收运程序,第八类人员需接受的机长通知单等内容的培训; (三)安全培训:针对危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的培训。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 复训课程的总课时和课程中每项内容的课时要求, 以及课堂教学的学员数量限制。 各类人员培训课程最低总课时(含考试时间)及课堂教学时学员数量限制如下: 人员类别

9、人员类别 初训最低初训最低总总课时课时 (小时)(小时) 复训最低复训最低总总课时课时 (小时)(小时) 课堂教学学员数课堂教学学员数 量量限制限制(人)(人) 第 1 、2 、3 、6 类 3 0 1 8 3 0 第 4 、5 、7 、8 、9 、 1 0 、1 1 、1 2 类 1 2 6 1 0 0 危险品专项培训课程的最低总课时和课堂教学学员人数可参照以上要求适当调整。 7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考核要求,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和复训的考核时间及合格标准。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国内经营人、 地面服务代理人和

10、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 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货运销售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书面认可。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申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危险品培

11、训大纲备案表 ; (二)危险品培训大纲; 8 (三)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C C A R - 2 7 6 - R 1及本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

12、十日内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 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第第四四章章 危险品培危险品培训机构训机构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 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组织, 可以委托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9 (一)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表 ;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 三名以上经地区管理局能力评估并合格的危险品培训教员证明材料; (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13、 (五)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对内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材料齐全的, 民航局应当在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 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外培训时,应当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 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对内培训时,应当按本企业或组织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 第三十第三十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所依据危险品培训大纲中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要求

14、,在培训结束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定期测评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教学质量,并记录测评结果。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履历、授课记录、岗位实习记录、接受培训记10 录、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等。 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第五五章章 危险品危险品培训教员培训教员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采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分为对内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内培训教员)和对外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外培训教员)两类,每类危险品培训教员分为 I 级、I I 级。不同级别危险

15、品培训教员的授课范围如下: 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八条第(一)项所列人员全部的危险品培训课程; I 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八条第(一)项所列除第一、二、三、六类之外人员的部分或全部危险品培训课程。 对外培训教员, 可以按其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范围开展对内培训;对内培训教员不得开展对外培训。 第第三十三十四四条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应当符合 C C A R - 2 7 6 - R 1第一百一十一条或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要求并通过地区管理局的能力评估。 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的申请应当由其所在危险品培训机构提出, 并在所在地区管理局确定的能力评估日期二十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第三十三十五五条条

16、对外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11 料: (一) 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 (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 (四)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 (五) 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六) 申请 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 I 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第第三十三十六六条条 对内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 (二)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 (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 (四) 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五) 申请 I 级危险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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