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顺流和逆流交易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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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解读 在 06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布以后,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 2008 和 2010三个版本,期间持续发布了 4 个解释公告,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在不断调整修订之中。其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在一开始发布的 2006 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并未明确。在 2007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在随后出版的 08 年版企业 会计准则讲解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通过示

2、例说明了顺流、逆流交易的处理。 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在此处的示例及其处理都是原则性的,并未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并进行细致的解释。由于其处理的复杂性,成为会计处理中公认的一个难题,令诸多会计从业人员和学习者十分困惑。由此,笔者通过理论与实例两个层面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的解读,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理解和掌握此处的处理方法。 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及其制定原因 (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 为了理解该处理原则,需要先理清一个 概念 权益法。所谓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占有的份额的一种会计方法。具有四个特点: 被投资企业所实

3、现的净利润或所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亏损。 是投资企业的收入,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部分清算,即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到股利时,应减少其投资的账面价值。 算被 投资单位调整后净利润,并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 也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 如果是只具备第 1、 2 点的权益法,被称为简单权益法;如果同时满足 1、 2、 3 点则被认为是购买法的权益法;而如果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点,则是完全权益法。 在财政部会计司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以下简称“会计

4、准则讲解”)中,明确述 及了该事项的处理原则应该是按照完全权益法处理。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同时,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 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

5、资产)。对于顺流交易中产生的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对于逆流交易,也不应确认联营、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也应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需要进一步的处理。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6、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 - 2 - 在分析准则制定原因之前,先需要对于实体理论( 行基本的了解。因为这是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的一个理论基础。 实体理论最早由美国会计学者莫里斯穆尼茨( 出,并在 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 作了全面的介绍。其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大整体来反映,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它们应该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或者个人)的,而不仅仅是母公司。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并没有规定要

7、将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可以发现,通过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 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通过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计入了所属集团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也并入了集团层面的合并报表范围。 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既然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计入了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消。我们都知道,之所以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编

8、制合并财务报表,抵消内部交易,就是为了防止母公司 通过与子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来虚增或者隐瞒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因此可以分析得出,之所以要求抵消与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中的未实现损益,也是为了真实反映包含了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的实体的真实财务状况,不然可能会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例如,在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以非公允价格出售商品增加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而增加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但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部分虚增的利润并没有被抵消;在逆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让被投资企业以非公允 价格向自己出售商品,虚增联营、合营企

9、业个别财务报表上的利润,进而虚增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也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从也可以虚增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综上分析,准则制定者之所以要求抵消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其背后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粉饰报表。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解读 在前半部分从理论层面论述了我国准则是如何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的,也分析了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其背后的原 因。那么下面,就结合具体实例详细解读该项会计处理。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解读 【例 1】甲企业于 2011 年 1 月

10、取得乙企业 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11 年 8 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 600 万元的某商品以 1 0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 2011 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企业 2011 年实现净利润为 3 200 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我们分两种情形进行分 析: 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步,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A:借:长期股权投资 640 万( 32 00 20%) 贷:投资收益 640 万( 3

11、2 00 20%) 第二步,根据准则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B:借:投资收益 80 万( 4 00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万( 4 00 20%) 对于这两 步会计处理,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为什么只是按照 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在此例中,乙企业取得的净利润中有 20%应归属于甲企业,当然这里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有 20%归属于甲企业(因为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最终就包含在乙企业的利润中),而这 20%应归属于甲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实质上相当于甲企业先自己出高价购得存货(这个“高价”是指相对于存货的成本 600 而言),再通过投资收益增加弥补自己之前所 -

12、 3 - 出的高价,本质上甲企业通过“投资收益”自己赚取了自己的钱,除了粉饰报表没有其他意义。而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 益中属于乙企业的其他股东的份额,并不属于甲企业自己与自己交易的范畴,甲企业个别财务报表是可以确认的。因此,此处只需按照 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 其次,说明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为此,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 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当于完全合并而言的。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可是 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 ,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即把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并入投资企 业财务报

13、表,并抵消损益,以形成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例如,联营、合营企业净资产增加了 100 万,投资企业持股 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调增 20 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资产项目)。而对于整体资产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反映,而不能抵消具体的资产项目;同理, 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 利润的增加或减少, 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例如,联

14、营、合营企业利润增加了 100 万,投资企业持股 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投资收益调增 20 万来反映整体利润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损益项目)。而对于整体利润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投资收益来进行反映,也不能抵消具体的损益项目。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消了与联营、合营企业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后的 “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在此例中,我们也需要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可以发现,在此项交易中,整体企业利润虚增 80 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 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 80 万。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 80 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 80 万来反映整

15、体资产的虚增。经过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甲企业资产增加金额为 560 万,利润也只增加了 560 万,都没有出现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80 万,正是甲存货虚增部分金额 80 万;抵减的投资收益 80 万也恰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 以下调整: C: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万 贷:存货 80 万 对于这笔会计分录,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消分录来抵消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消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消。即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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