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663936 上传时间:2017-08-10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6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5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 ,是“母法” ,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子法” 。将宪法称为根本法是因为宪法不是关于某一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而是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问题的法律,所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

2、其他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第一,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二,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l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 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

4、的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对于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他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

5、方式进行。综上所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2马克思主

6、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的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创立的。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

7、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

8、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 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第三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

9、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宪法规范一般有如下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他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便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

10、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所以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他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

11、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四节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二、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宪法关系的文体分为以下三类:(一)公民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成为政治关系中完整的主体,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

12、素。(二)国家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近代宪政国家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由过去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演变为权力行使者和义务承担者的宪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三)其他主体宪法规范涉及的内容极广,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颇多。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3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虽然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

13、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但政党无疑是现代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4利益集团从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的重要联系和缓冲作用来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四、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它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宪法权利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自己

14、的宪法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在宪法关系的运作中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引导、评价和调节以实现对公民的规范;同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会对宪法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权力滥用对国家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带来的威胁,同时发挥权力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促进作用。谈到宪法关系的客体,有必要提及违宪行为这一概念。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不是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违宪行为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由各个

15、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针对国家违宪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建立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第五节 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 、 “立宪政体” ,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有如下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和宪政也存在区别: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16、,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第六节 国体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各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 、 “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