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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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 一、 此轮营改增的特点 1、 将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一次纳入试点,实现营改增试点的全覆盖; 2、 时间急、任务紧,留给各方的准备时间非常有限,先上车后买票,边试点边完善,以后的补丁肯定少不了; 3、 增值税计税原理和规则保持不变,税率设置也符合2011 年提出的总方案规划,税率、计税方法上总体没有突破总方案; 4、 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对促进实体经济投资、降低税负有积极的影响,受益面不仅仅是新纳入的行业; 5、 对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效果较明显; 6、 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原有营业税减免优惠基本得以保留,一些差额计税方

2、法得以延用; 7、 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动产租赁等行业制定了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措施,以确保税制转换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利益的影响; 8、 在维持计税方法统一的前提,对特定行业(行为)的销售额做了特殊的规定; 9、 创制部分行业税款预缴制度,维持地方政府原有的税收利益不变; 10、税率、征收率设置多样性,政策复杂性,操作上具备未知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抵扣链条中断。 二、 纳税人 1、 年销售额500 万元,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按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 2、 年销售额含税应税销售额 十、 进项税额(不仅是新加入的行业,还包括原有的行业) (一) 政策规定 1、 扣税凭

3、证取得的规范性(物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相互印证) 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 (三)款 种类(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境外服务代扣税完税证) 认证期限(自开票当日起的 180 天止,不顺延) 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国税发200317 号第二条) 2、 购进抵扣法(不动产分期抵扣除外) ,抵扣不区分税率或征收率,不对应是否必须有销售收入 3、 正列举不能抵扣的情形 (1)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动产、不动产所涉及的货物、劳务、服务 (3)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含融资相关费用)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

4、服务 4、 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口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 已抵扣的货物、动产、不动产发生前述第 3 点情形的,进项税转出金额的计算口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6、 2016 年 5 月 1 日后新增的不动产 (不含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项目,融资租入不动产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用于新建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5、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分 2 年抵扣,第一年 6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 ,第二年40% (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起的第13个月抵扣) 。 7、 依营改增试点有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当其发生用途改变时 (指不再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但要凭有效的扣税凭证)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 新增的常见的可以抵扣的购进服务 1、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 财产保险服务 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4、 商务辅

6、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5、 非学历教育服务(各类培训、演讲、讲座) 6、 住宿服务 7、 不动产租赁 十一、 纳税地点及征税机关 1、 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 2、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所在地国税机关 3、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个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机关 4、 预征税款的情形 (1)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 2%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3%的征收率(适用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地预缴税款。 (2) 无论何种情形,销售不动产均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3) 出租不动产在不

7、动产所在预缴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 3%预征率预缴税款 十二、 新老税制的衔接 1、 原执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因扣除额大于价款而未抵减完的部分,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不得抵减试点后的销售额。 2、 已缴纳营业税,后期发生退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3、 试点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后查补的仍按营业税规定补缴税款。 4、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用做建筑业预缴税款计算时扣除的分包款营业税发票, 限在2016年6月30日前使用。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日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发票的预收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 十三、 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 1、 分析自身的经营特点、资源条件,选择恰当的身份和计税方法 2、 改造会计核算体系,一方面满足增值税核算的要求,一方面满足财务业务信息的要求 3、 梳理营业税应补退税情况,弄清有无交税没开票、发生没开票、开票没交税、开票没发生的情况,在四月底做到票、税、业务发生相互匹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税预收款可以在试点后开国税发票外,其他行业以前已交税的业务不能在试点后开国税的发票) 4、 取得的建筑业分包发票尽快抵减完。 5、 加强营改增后发票开具管理,做到不提前开票,收钱开票,不代他人虚开发票,不开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发票流转要环环交换清楚,具备可溯源性。 6、 梳理购进环节,分析哪些常规性费用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对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供应商,要在其给予价格优惠与税款抵扣间进行比较衡量。 7、 费用报销的时效性、抵扣凭证保存保管等制度要同步健全完善。 8、 建立有关的辅助台账(不动产抵扣台账、建筑业预缴税款台账、房地产业土地价款扣除台账) 9、 积极主动地学习政策,关注后续更新变化,勤学习,多思考,善发现,会归纳。 10、 积极向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宣传营改增,取得全员的配合与支持,不要将营改增变成财务部门一家的事情。 马一军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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