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与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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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工资与加班实例某工艺品厂,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新厂长上任后,决心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尽快扭转厂里的困境。首先,他要求各车间进行定岗定员,将富余职工统统下岗;然后,他又要求各车间调整工人的工时定额。根据厂长的这一指示,加工车间将原来的 25 名工人,减到 16 名;将原来一名工人每小时需加工 4 件产品的定额,调整为 7 件。厂里还作出规定:工人们每月按时完成定额的,可以领到全额工资;完不成定额的,只能领到本市的最低工资(当时是310 元)。面对新的劳动定额,加工车间的工人们个个都感到了压力。为了完成定额,以便领到自己的全额工资,他们出满勤干满点,几乎个个都是满负荷运转。但是,半个月

2、过后,他们发现,却未有一人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工人们此时感到,如果还像现在这样,每天按 8 小时干下去的话,到了月底肯定完不成定额,势必会影响每个人的工资。于是,后半个月,全车间 16 名工人不得不牺牲中午的休息时间和下班后的部分时间抢活儿,每人每天至少额外工作 3小时以上。就是这样,仍然有 9 名工人到月底,因未完成定额而未领到全额工资,只领取了 310 元的最低工资。为此,16 名工人集体联名上书,要求厂长压缩定额,并向 9 名未完成定额的工人支付全额工资,同时,还应向全车间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是厂长认为,实行新的劳动定额是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定要坚持到底,不能中

3、途改变;9 名工人未完成定额,根据规定,就应该只领最低工资 310 元,要求厂里向他们支付全额工资,纯属无理要求;至于延长工作时间,那是工人们自愿做的,厂里并没有安排,也没有要求他们加班,尽管工人们的这种做法和精神值得表扬,但厂里并不提倡工人因完不成定额而加班,所以厂里不能支付加班费。工人们的要求遭到厂长的拒绝后。一气之下,集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工人们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是因厂方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工人调整劳动定额,而引发的争议。计件工作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计件单位来计算,衡量劳动者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它的特点在于,直接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产品量或作业量来

4、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它能把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联系起来,体现出劳动效率。劳动法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 小时以内、每周 40 小时以内完成。超出这一标准,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本案中,厂方新制定的劳动定额,由于不符合上述标准,所以是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仲裁委员会对此应予纠正,同时,对未完成定额的 9 名工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是因个人原因而没完成定额的,应要求厂方补发全额工资。另外,从表面上看,尽管厂方并未要求工人们加班,只是安排他们在法定工作时间

5、标准内工作,但由于定额过高,事实上是在单位时间,要求工人们完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工作任务,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为完成任务而自动加班。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厂方应根据工人们的实际工作时间,付给他们加班费。 操作提示操作提示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作形式,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即正常的工作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时制;4)一般以法定最长时间作为其时间长度,即每天不超过

6、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5)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企业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必须以此为标准,不能让劳动者超时劳动,否则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用法规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46 号 1995 年 3 月 25 日修订)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40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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