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车辆入校收费及违规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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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清華大學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國立清華大學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 一、 二、 為有效管理學校汽、機車之通行及停放秩序,並維護校園環境景觀,依本校校園車 輛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收費及違規處 理要點。 本校專任教職技員工申請汽車識別證以壹張為原則,每張每年新台幣 1800 元,因故需 申請第二張識別證者,每張每年新台幣 3600 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 教職技員工之父母及子女,且確實居住在本校宿舍區者得另申請眷舍區汽車識別證, 每張每年新台幣 1200 元(限停眷舍區停車格,如需停放校區時比照本要點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收費) 。 三、

2、本校限停指定區域學生汽車識別證計 160 張,停車費一學年新台幣 800 元(指定之區域 由駐警隊另行公告) 。當登記人數超過核發張數時,則舉行公開抽籤。在職外宿生免抽 籤一律辦理月票,月票每月新台幣 400 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自 96 學年 度起實施) 。 四、 本校博士班學生、EMBA、IMBA、MBA 及在職專班學員申請汽車夜間及假日識別證以 一張為限,停車費一學年新台幣 1500 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五、 本校短期汽車停車證限 300 張 (依申請順序) , 每人限申請壹張每張每月新台幣 1000 元, 博士班學生得一次辦理半年,每半年新台幣 3000

3、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短 期工作人員申請時需附本校相關單位工作證明,車輛得使用公司車) 。 六、 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及環境,非本校主辦之活動,進入學校之車輛一律以全額收費為 原則。如入校車輛超過 50 輛時,借用場地之機關團體須派人配合駐警隊指揮車輛入校 與離校。 七、 臨時汽車停車證收費方式如下: (一)訪客:每半小時收費新台幣 20 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每日至多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學分班學員、校友、退休人員及同步輻射中心員工:憑校園 卡、學生證、學員證、校友證、退休證、同步輻射中心服務證前一小時內於同 一校門進出者,免收停車費(憑永久校友證前

4、兩小時免收停車費) ,其後每半小 時收費新台幣 10 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每日至多以新台幣 100 元計收。 臨時機車停車證:請至各門警衛室或收費站登記後停放於指定之機車停車場(限發證 當天有效) 。 欠繳停車費之車輛再次入校時需補繳停車費(停車費由上次入校時間計至該日 24 時 止,每次最低應繳費用為新台幣 200 元) ,否則本校得拒絕其車輛入校或於該車入校後 依規取締。 100 年 12 月 15 日交通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 年 12 月 29 日校長核定實施 101 年 06 月 05 日交通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 年 06 月 22 日校長核定實施 101 年 12 月 03

5、 日交通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 年 12 月 20 日校長核定實施 102 年 05 月 27 日交通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 年 06 月 10 日校長核定實施 八、 九、 本校各單位得申請下列停車費計次抵用劵供來賓使用(限當日當次有效,申請單至駐 警隊網頁下載) : (一)免費停車抵用券:限量發給各一級單位提供貴賓使用,額度由總務長核定。 (二)20 元停車抵用券:限本校兼任教師(含社團指導老師) 、馬偕診所醫護人員、校 方主辦之活動、本校招待所餐廳及風雲樓四樓餐廳之廠商(應提預購數量依據 之相關資料)等,向駐警隊預購使用。 (三)50 元停車抵用券:限推廣教育班學員及校內各館舍施工人員車輛

6、預購使用;註 明洽公自付者由使用人於收費處自行支付停車費用。 汽車工作證每張每年 6000 元、機車工作證每張 100 元,申請單由本校相關單位簽證, 經駐警隊審查通過後,呈總務長核定發給。 十、 凡鄰近工研院、交通大學、科學園區之員工等汽車須經由本校大門、南門或西門借道 穿越校區但不停放校區者,得申請穿越校區專用通行證(限 300 張;通行時段限每日上 午 07 時至下午 22 時) ,每張每年新台幣 5000 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十一、 公共服務車輛(郵政、電信、金融、消防、警務、救護、環保、安檢、緊急維修工程 車等與明確標示貨運行號之送貨車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車輛、接

7、送本校員工、眷 屬、小孩之交通車、校際專車、接送身心障礙者之復康專車等,經各門崗警衛或保全 人員查明後,得由本校各門進出另經申請核准之遊覽車入校以南校門優先,駐警隊 提供簡圖引導車輛,以上車輛免收停車費。遊覽車入校至舉辦活動之系館適當地點下 車後,須停放在駐警隊指定地點。 十二、 申請機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一張,每張工本費 100 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十三、 腳踏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一張,免收停車費,申請補發時每張酌收工本費 20 元。 十四、 汽車識別證遺失申請補發,需重新繳交停車費始得補發;機車識別證遺失申請補發, 每張新台幣 600 元。換車、車體損壞或車輛失竊,憑舊證或相關證

8、明得免費補發識別證。 無有效車輛識別證或臨時車輛識別證遺失者,按當日最高收費計收。 十五、 上列各種車輛識別證,申請後不得中途退費。因離職、退休或汽車報廢、失竊者,憑 相關資料證明(除汽車失竊外,均須繳回停車識別證) ,得申請退還未使用之月份金額 (自次月起,依月份比例退費) 。新申請使用不足一年者,依其使用月份比例收費,年 度接續使用者按年度計費。 十六、 違規被上鎖或憑錄影照相紀錄逕行開立違規告發單之汽車需繳交開鎖費或處理費,每 次新台幣 500 元及違規停車期間之計時停車費(含累計欠繳之停車費) ;嚴重妨礙通行 安全之違規汽車,本校得實施拖離,被拖離之車輛車主另需繳交搬移費新台幣 100

9、0 元。 經憑錄影照相紀錄開立違規告發單後,未繳清處理費者不得辦理本校新年度車輛識別 證之申請,並得拒絕核發臨時停車證。違規告發單除書面送達外,得以電子郵件送至 違規者電子信箱,並公告於駐警隊網頁,經公告日起 21 天內,違規者未提異議時, 視同送達。 附註(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進入校區之車輛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一)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識別證未 置(貼)於車上明顯之 指定位置者。 (二)限時、限區域停放之車輛(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十條) ,未依規定時間、區域停放者。 (三)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 2525 公里 、亂鳴喇叭或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四

10、)停放於人行步道、草坪綠地、紅、黃線區、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限身心障礙 人士停放) 、有標示之專用車位、路口十公尺內及道路、通道者。 (五)無故駛入或停放於本校徒步區內者。 (六)將汽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離校時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累犯或再次入校未自行補繳者。 (八)變造或將汽車識別證上之編號塗抹不清者。 十七、 違規被上鎖、拖吊或憑錄影照相紀錄逕行開立違規告發單之機車需繳交開鎖、搬運或 處理費,每次新台幣 300 元。逾三日未辦理領回手續之違規機車,第四日起每天加收管 理費新台幣 50 元 (加收費用上限新台幣 500 元) 。 經憑錄影照相紀錄開立違規告發單後 , 未繳清處

11、理費者不得辦理本校新年度車輛識別證之申請,並得拒絕核發臨時停車證。 違規告發單除書面送達外,得以電子郵件送至違規者電子信箱,並公告於駐警隊網頁, 經公告日起 21 天內,違規者未提異議時,視同送達。 具本校學生身分者,免繳開鎖、搬運或處理費新台幣 300 元,但需持學生證至駐警隊填 寫機車違規紀錄單後送學務處依相關規定處理,違規機車以推行方式出校園至校門口 後始得騎乘。 附註(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進入或停放校區之機車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一、未經同意行駛或停放於校區者。 二、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或識別證未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 三、將機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

12、人使用及將證上編號塗抹不清或變造識別證者。 四、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 2525 公里 、亂鳴喇叭或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五、持臨時機車通行證進入校區,未遵守切結書規定者。 六、機車停放時,未停放於停車棚內或指定區域之停車格內者。 十八、 腳踏車違規被拖吊移置者,應繳交拖吊費每輛次新台幣 100 元。具本校學生身分者,免 交拖吊費新台幣 100 元 , 但需持學生證至駐警隊填寫腳踏車違規紀錄單後送學務處依相 關規定處理。 十九、 車輛超速: 一、經教職員工生目視舉發者,由駐警隊開立勸導單,30 天內累計勸導 3 次(含)以 上者,校內人士由總務處函請其主管加強輔導;校外人士本校得拒絕其車輛再次 入校。 二、經本校設置之車輛測速器偵測後,時速 35 公里以上未達 50 公里須繳交處理費新台 幣 300 元,時速 50 公里以上須繳交處理費新台幣 600 元。 二十、 以上收入主要用於改善校內道路狀況、道路照明設備、新建停車場、支付校園公車及 聘人加強管理等費用。 二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交通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送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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