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625126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74.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附加合同订立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 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 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 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1.2

2、附加合同生效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相同。 2.2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见 5.1),我 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

3、病导致全 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 且受益人同时 申请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保险金与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

4、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除外; (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核爆

5、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全残疾病保险金受)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全残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3 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3.1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3.2 犹豫期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

6、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 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 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 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3.3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

7、失。 3.43.4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4.1 受益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8、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4.24.2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全残疾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

9、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10、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4.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5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5.1 全残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

11、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 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5.25.2 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若我们没有指定, 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 理治疗中心、 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 合病房。 (条款全文结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