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623970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304.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7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第3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4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

2、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5 章 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第 6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第 7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8章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5 欠款的扣除欠款的扣除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年龄 6 职业变更的处理职业变更的处理 1.3 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8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2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2.2 责任免除 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 3 保险费保险费

3、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第 1 章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 请投保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

4、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 (出生满 30 天) 至 60 周岁 (见 8.1) 。 1.3 合同的生效日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 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 当日二十

5、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 准。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前,本附加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 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申请 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 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 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

6、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8.2) 。 如果已发生理赔,您最早只能在下一保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第 2 章章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8.3)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

7、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 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 3 项意外 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 2 项已领取的保 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 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

8、两项以上残疾程度 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 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 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 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 (

9、简称附表二) 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 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 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 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 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 付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0、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 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 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即附表一所列 的第一级残疾)时,我们在给付上述第 1 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第 2 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给相应的保险 金受益人

11、,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此前被保险人曾领取本条第 2 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或第 3 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将先行扣除。 (1) 以乘客身份乘坐 (见 8.4) 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 (见 8.5) 内;或 (2) 在起火的学校(见 8.6)或医院内,且于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第(2)项所称的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 治疗疾病的场所。 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

12、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见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见 8.12)期间; 10. 被

13、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 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 8.13) 、跳伞、攀岩(见 8.14) 、蹦极、探险(见 8.15) 、武术(见 8.16) 、摔跤、特技(见 8.17) 、赛马、赛车、卡丁车 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

14、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 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 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第 3 章章 保险费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工作内容为计算基础,根据您与本公司约定的 保险金额确定。 续保时的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作内容为基础,按当时我们 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第第 4 章章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