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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电子商务调解中心章程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电子商务调解中心主席会议 2013 年 9 月 9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电子商务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是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纠纷调解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第二二条条 中心的宗旨是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运营环境,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第三三条条 中心的行政主管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 ,同时接受
2、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总会调解中心”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 第第四四条条 中心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顾问若干。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和顾问由中心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中心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中心主席聘任。 第第五五条条 主席会议是中心的领导决策机构,由中心主席、副主席和应邀的秘书长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主席会议成员的聘任、解聘、变更及换届工作等重要事项须书面报总会调解中心批准并备案。 主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主席会议成员人
3、数的半数。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主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制定中心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调解中心章程; (三) 审议中心相关规则及其修订; (四) 审议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秘书长、 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任及解聘调解员; (六)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第六六条条 中心实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全面负责中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 (一)组织召开中心主席会议和贯彻执行主席会议决议; (二)向主管单位和中心主席会议汇报工作状况; (三)组织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四)聘任及解聘工作人员; (五)向中心主席会议提
4、出设立及撤销中心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议案。 第第七七条条 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秘书处、案件管理处等内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调解中心的行政管理、案件办理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日常事务。 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书面报总会调解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第八八条条 中心设立顾问委员会,对调解中心的工作和发展、调解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第九九条条 中心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调解国内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商务纠纷以及当事人约定提交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4 (二) 开展“诉调对接”和“调仲对接”工作, 接受人民法院
5、和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的案件; (三) 与国内外商会、 调解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开展涉外调解业务与交流; (四) 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调解, 面向国内外提供电子商务调解咨询、培训和帮助; (五) 开展电子商务调解等研究、 调研、 学术交流活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 办理主管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调解员 第第十十条条 中心实行调解员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调解员由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调解员的选聘、培训、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心颁布的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调解员培训管理规定、调解员守则等相关规定。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聘任的调解员须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备案。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中心不以牟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于政府资金支持、业务收入、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本章程于 2013 年 9 月 9 日通过生效。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电子商务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