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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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更新) (2012017 7 年年第第 1 1 号)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

2、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687 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1860 号)的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12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3、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4、收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一部分 基

5、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6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6、17 年第 1 号) 1 第第一一部分部分 绪言绪言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7、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8、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 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释义释义 在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

9、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1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1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1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其他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其他销售网点 27、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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