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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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7 年年 8 月号月号 总第总第 41 期期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1 目目 录录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 2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成功举办. 2 劳专委组织研讨省高院最新解答意见. 3 判例与实务判例与实务 . 5 劳动者缺乏职业操守用人单位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单位能否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8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

2、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 16 专业委员会简介专业委员会简介 . 19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19 组成成员. 19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2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7 年 8 月 3 日下午,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劳专委”)举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劳专委全体委员及对讲

3、座主题感兴趣的深圳律师 300 余人参加研讨。市律协副会长尹成刚出席会议,监事魏新民列席会议。 湖南、北京于近期相继发布2016-2017 年度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2017 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案例涉及近年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作为“活”法,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本市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讨论,有利于指导本市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法律业务。 研讨会上,张险峰、杨敏、段海宇、许淑仪四位律师通过分析 20 个典型案例,结合全国各主要省市及深圳市的司法实践,就“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可否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

4、济补偿金是否能得到支持”“顶替上班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调岗,劳动者是否有权拒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3 绝”“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等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展现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劳专委主任曾凡新就四位律师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他指出,当前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繁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地区差异较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不鲜见,作为代理律师,在法律法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从立法本意、法律原则的角度提出代理意见。 本次研讨会帮助与会律师更好地掌握最新

5、劳动争议审判资讯,有助于提升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水平。 http:/ 劳专委组织研讨省高院最新解答意见 2017 年 8 月 3 日下午,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劳专委”)举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劳专委全体委员及对讲座主题感兴趣的深圳律师 300 余人参加研讨。市律协副会长尹成刚出席会议,监事魏新民列席会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4 研讨会逐条研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比分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

6、判指引,结合实践,探讨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法律风险防范的实务操作。 会议重点学习研讨了解答中个人承包、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形下的用工关系问题,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关系的认定,企业搬迁的经济补偿问题,安全事故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标准等疑难问题。研讨中,十多名律师分享了自己承办的实务案例及办理心得,帮助大家进一步把握新形势下的案件审判标准。 本次研讨会的开展帮助与会律师更好地理解解答,提升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疑难案件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了律师的学习交流,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http:/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

7、责任编辑:林琳 5 判例判例与实务与实务 劳动者缺乏职业操守用人单位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王守红与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守红与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职业操守既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要求,又是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不管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否则可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民 事事 判判 决决 书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 211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红。 委托代

8、理人张玉,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武,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诚物业公司)与上诉人王守红因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 146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守红与文诚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对原审判决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守红 2014 年 6

9、 月工资 2850 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文诚物业公司提交的手记出勤情况未显示每天具体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6 勤时间、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等均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工资明细单中也没有加班时间记载,王守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均不能成为认定加班时间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员工手册第 13 页第五篇第 2 点 1.1 条“所有员工均享有公司规定的例假;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加班,但每周保证休息一天”的规定,以及参照王守红已全额领取加班工资的事实,以及必要的休息轮休时间等情况,酌情确定王守红每

10、月需工作 26 天,每天 10 小时,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文诚物业公司提交了王守红劳动合同解除前两年的工资支付明细,虽无王守红签名,但王守红认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签过某些月份的工资条,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王守红理当清楚其工资结构并采信文诚物业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明细上工资结构,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王守红劳动合同解除前两年的工资结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依法核算文诚物业公司应支付王守红 2012 年 7 月到 2014 年 6 月期间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的加班差额为 8805.9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守红提出的核算方法未将已得加班工资扣减

11、,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文诚物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打卡记录均无王守红签名确认,王守红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文诚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守红已申请休假或公司已安排其休假,依法应支付王守红 2012 年至2014 年 7 月 3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4065.57 元。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文诚物业公司及王守红的该项上诉主张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文诚物业公司与王守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王守红作为文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在下班后经过本公司管理的物业小区岗亭时,因开放门闸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并用灭火器打砸铁桩。

12、王守红主张打砸行为并未引起灭火器爆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起因是新来的保安员不给其放行的过错导致的。本院认为,王守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小区的住户本院认为,王守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小区的住户(业主),其主张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业主),其主张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无论王守红是否是该小区的住户(业主),王守红因新来的保安员不给其信。无论王守红是否是该小区的住户(业主),王守红因新来的保安员不给其放行,就采取用灭火器打砸铁桩、辱骂的行为处理矛盾,实属不妥。虽然灭火放行,就采取用灭火器打砸铁桩、辱骂的行为处理矛盾,实属不妥。虽然灭火器

13、没有爆炸,但是王守红的行为有引发严器没有爆炸,但是王守红的行为有引发严重后果的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重后果的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对其不当行为应有足够的意识。加之王守红本身亦是文诚物业公司不堪设想,对其不当行为应有足够的意识。加之王守红本身亦是文诚物业公司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编委:曾凡新、周旻、王强、张福军 2017 年 8 月号总第 41 期 本期责任编辑:林琳 7 的保安员,理应知道保安员的职业操守,与其发生矛盾的保安员亦是同事关的保安员,理应知道保安员的职业操守,与其发生矛盾的保安员亦是同事关系,不应当以过激的行为处理矛盾,更不应以业主的身份为借口而逃避不当行系,不应当以

14、过激的行为处理矛盾,更不应以业主的身份为借口而逃避不当行为的责任,王守红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文诚物业公司以员工手为的责任,王守红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文诚物业公司以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王守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需支付违法解册的相关规定与王守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守红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守红与上诉人文诚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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