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税法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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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讲第一讲 税法对资本运作的重大影响税法对资本运作的重大影响税法对资本运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就资本运作的技术层面而言,在计划制定并购方案的过程中,税务 问题几乎涉及每个环节,是一个绕不开、无法回避、必须加以关注的重大问题。 如在初期尽职调查阶段,目标公司的已有税收问题;在投资实施中,因为资本 运作行为导致的税收问题;在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递延税项、所得税征管环 境问题;在收益阶段,利润分配的预提所得税问题等,都需要在一开始给予高 度关注。否则,轻者将使并购收益打折,重者则会导致资本运作失败。第二,因为税收政策导致的直接税负,金额可能非常巨大,甚至和重组金 额本身为

2、同一数量级。如果操作之前没有税务方面的考虑和安排,则很有可能 陷于被追征税款的窘境,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有可能牵涉到刑事责任。第三,资本运作方案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不同方案之间的税负比较。 一个在管理和运营方面最适合的方案完全可能因为税务上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或 被放弃。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节税效果,就必须在方案实施之前进行预先的税 法判断和测算。一旦资本运作方案完成,则从税法角度常常已经陷于被动状态。第四,资本运作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且此利润应该是可 以控制并使股东受益的,也就是说,真正有意义的是扣除了各项税负之后的净 利润。而税负是现金的净流出,对净利润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五,在资本

3、运作过程中广泛存在的税务问题为实现资本运作的税收策划 提供了前提。也就是说,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不是仅能被动地承受税负,而是 完全可以通过不同方案的选择和不同的操作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风险, 选择承受最有利的税负和最低的税务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确保资本运作成 功。2第二讲第二讲 资本运作涉及的主要税种资本运作涉及的主要税种资本运作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 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以下对资本运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做概括性的陈述。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是企业所得税法 ,但是在企业所得 税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资产运作、企业重组的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 的配

4、套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 75 条明确了企业资本运营 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 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 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该原则在本质上就是“除非另有规定,以当期 征税为原则”。显然这样的原则是无法解决“企业在正当合法的资本运营过程中 当期没有现金流收入因而也无力纳税”这一根本性问题的。2009 年 4 月 30 日,规范企业投资、重组、资本运作层面的所得税的纲领 性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59 号 文)正式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5、。59 号文彻底结束了此前林林总总 规定的混乱局面,全面界定了企业重组的各种形式,明确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具体标准,引入了“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概念,具有如下亮点和新意: (1)使用递延纳税的方法充分鼓励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2)立法 理念和内容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3)内容既全面又简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4)立法技术成熟高超;(5)使用技术手 段反避税;(6)立法和监管理念开明进步。美中不足的是该文件的可操作性尚 嫌不足,很多问题也没有对细节进行明确规定。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还将继续出 台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操作性配套文件。3第三讲第三讲 设立和投资

6、中的企业所得税设立和投资中的企业所得税使用现金出资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税务问题,因此,本节主要论述使用非货币财 产进行出资(包括发起出资和增资)中的所得税税务问题。一、股权出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股权出资,实际上就是换股的一种类型,用于出资的股权的原股东因为放 弃了该股权的所有权而取得了接受出资企业的股权,接受股权出资的企业在注 册资本增加的同时取得了用于出资的股权,成为该股权对应公司的母公司。股 权出资是企业重组的基本形式之一。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如果符合 59 号 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出资一方可以作递延纳税处理,暂不确认所得(损 失) ;如果不符合 59 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而作一般

7、性税务处理,则出 资一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 下,如果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资产评估增值巨大,则完全可能导致产生巨额所得 税负。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出资的结果就是出资方因为 放弃了用于出资的资产的所有权而取得了接受出资企业的股权。税务处理的基 本原则是,如果符合 59 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出资一方可以作递延纳 税处理,暂不确认所得(损失) ;如果不符合 59 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而 作一般性税务处理,则出资一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损失) ,即“视同销售”。需 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性税务处理

8、情况下,如果出资资产的评估增值巨大, 则完全可能导致产生巨额所得税负。4第四讲第四讲 股权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以下简称 59 号文)的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 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 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再结 合 59 号文对股权支付的定义,可以看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59 号文中的股 权收购的范畴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至少包括了股权出资等情形。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

9、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 互易给其他个人、公司等,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转让部分 股权的,转让人仍然是公司股东,只是股权份额减少;全部转让股权的,转让 人不再是原所在公司的股东。在涉及其他税种时,主要使用股权转让的概念。59 号文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 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对于股权收购,59 号文区别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 情况。总的来

10、说,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当期确认收入纳税。根据国税函 201079 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 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 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如果满足相应条件而被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当期不确认收入,做递 延纳税处理。5第五讲第五讲 资产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以下简称 59 号文)中对资产收购的定义是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

11、购 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 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 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 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 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如下常识:在资本运作中的资产收购和一 般情况下的资产买卖商品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体现在交易的数量、交易的 标的是生产资料还是一般产品、交易的目的、交易对各方未来的生产能力的影 响等诸多

12、方面;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受让企业为获得转让企业经营控制 权而发生的资产交易,其实质属于投资行为,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一目的。资产收购可以分成三大类:增资型、资产换股权型和资产转让型。和股权 收购一样,59 号文中对于资产收购也规定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 处理的两种处理方法。其中前两类基本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三类适用 “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同时使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这还要根据具体比 例判断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6第六讲第六讲 债务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以下简称 59 号文

13、)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 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 让步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12 号)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 项。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 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或者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下列情形不属于 债务重组:(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 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

14、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 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从 以上陈述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几乎完全一 致。根据 59 号文的规定,对于债务重组应区分不同情况和条件,分别适用一 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主要原则是:以非货币资产 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 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 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 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

15、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被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 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 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7第七讲第七讲 企业法律形式变更中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法律形式变更中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亦无

16、准确的 法律定义。一般而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当然,如果该法律形式的改变导致被视同清算处理, 则可能和所有税种都直接相关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 59 号文)中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这些改变从是否导 致税收征管实质义务的角度,分为两种。一、不改变企业税收征管实质义务的改变此类改变主要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内部管理模式、法定代表人、注 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的改变。其中绝大部分改变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时申 请变更登记,包括在必要时修改公司章程等。原则上,这些改变不会直接增加 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减企业的实质纳税义务。但是这些变化可能会在税法上有 特别的意义或者导致产生相关方的税收义务,也应该给予足够重视,比如经营 期限的改变可能导致税收优惠的适用和返还,出资方式的变化可能导致出资方 的纳税义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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