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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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附件 1 1: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贷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众惠财 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 贷款合同 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经 营者,即借款人或借入人。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投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并生

2、效以后,投保人即成为保人即成为本社本社会员。会员。 会会 员员 第四条第四条 会员权利及义务会员权利及义务 会员应当承认并遵守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 ,按照章程规定,享有各项权利。 投保人成为本社会员后不得损害本社及其他会员利益。会员会员违反规定给本社及其违反规定给本社及其 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第五条条 盈余分配盈余分配 按照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的规定,本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按照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的规定,本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 金以及偿债基金以后,向会员进行盈余分配。金以及偿债基金以后,向会员进行盈余分配。 本

3、社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要求时或未全部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利息前,本社不本社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要求时或未全部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利息前,本社不 向会员分配盈余。向会员分配盈余。 第六条第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出现以下行为时,经会员出现以下行为时,经本本社社董事会办公室认定,会员资格终止:董事会办公室认定,会员资格终止: (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 (三)滥用会员权利,损害本社或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三)滥用会员权利,损害本社或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四) 众惠财产相互

4、保险社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2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 金及相应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并加收保 险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责任免除除 第八条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债务合同或附属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 未经保险人书面(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债

5、务合同或附属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 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撤销或解除、未实际履行的;同意撤销或解除、未实际履行的;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债务合同或其担保合同,实质上增(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债务合同或其担保合同,实质上增 加保险人风险的加保险人风险的; (三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等相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 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6、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三)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五)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非投保人

7、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金;(一)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金;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三)按保险单载明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8、。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 任。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 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免赔率与免赔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具体金额在保单中载明。 3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

9、一定比例。 该比 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10、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第十八

11、八条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清保险费交清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12、同意承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13、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 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 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

14、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 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4 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 在保险人核查期间, 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有保 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必要时, 保险人 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 与保险人约定的风控规定或信调作业标准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 在确认投保人符合发放贷 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其提供贷款。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债务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始

15、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债务合同 及附属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承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债务合同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及附属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承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债务合同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 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 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 贷款 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 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 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16、或其受托人或其受托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逾期不还款或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被保险人或其受托 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损失情况和催收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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