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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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科办发20177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和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执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招办)请假,请假一般

2、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2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一)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 年;(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保

3、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 年。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招办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西安科技大学校医院(以下称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招办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到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时,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教务处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六条第六条

4、新生报到入学 3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3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立即离校。自

5、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 15 日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休学、保留学籍、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第八条为使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学期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5 学分(毕业班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不多

6、于 35学分。第九条第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4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 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凡选择并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未经允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考核,私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可和记载。第十条第十条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采用开卷、半开卷或口试等形式,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总评成绩作为

7、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等成绩按比例计算,原则上平时和期中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30%(有课内实验的须在其中体现)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课程实际调整比例, 鼓励加大平时考核力度的考核方式。(二)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其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其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各类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应依据实践教学课程大纲要求,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考勤、完成实践课程的任务情况)和提交实践课程作业(作品)的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未经允许,学生单门课程的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累计缺交作业量达到或超

8、过任课教师规定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参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期末成绩按“0”分记。5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转修保健类体育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对中止学业

9、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做出认定,凡与我校教学要求一致的课程,承认其所得课程学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评奖选优、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学业评价时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绩点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表所示。6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百分制对应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0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优秀95良

10、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60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60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表所示。课程类别主干课必修课选修课课程权重系数1.21.11.0第四章缓考、补考、重修、自修、免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因病(附校医院意见) 、因事(须持请假报告及相关证明)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缓考申请单 ,于考试前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理论课程与补考一起进行,其总评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每学期,未达到留级或降级条件的学生,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缺考、期末成绩为0 分、 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 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除外) ,补考通过的可获得相应课

11、程学分、课程绩点。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做标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每学期,未达到留级或降级条件的学生,其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修:(一)有缺考、期末成绩为0分、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情况的;(二)未获得学分的实践类教学环节、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体育课;7(三)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四)补考未通过的。参加重修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并做标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修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并按时参加考

12、试。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留级、降级等学籍变动情况,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免修处理,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也可申请重修;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学校安排进行学习。第五章学业警示、留级、降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一学期内所修全部不及格课程 (补考前,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的学分累计达到 1224 学分(不含24 学分) 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下称警示) 。 受到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未满 18 周岁的需通知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13、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留级或降级:(一)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 学分;8(二)因伤、病、学习状态不佳或其它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或降级(未满 18 周岁的需其监护人同意)的。第六章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理。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的,按国家考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论处:(一)未在监考人员编排的座位考试;(二)未将手机、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三)考试开始

14、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行为;(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将规定不得带出考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凡考试违纪者,不得在考场内继续参加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违纪符合(一) 、 (二)情形的给予警告处分,符合(三)(九)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考试作

15、弊论处:(一)考试过程中,在考生所坐的桌椅、周围墙面以及考生身体上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内容;(二)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三)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书资料;(四)考试结束后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五)在考试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在考试结束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行为;(六)在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七)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九)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十)在考试过程中向

16、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十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十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十三)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凡考试作弊者,不得在考场内继续参加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作弊情形符合(一)(五) 、 (十三)情形的给予记过处分,符合(六)(八)情形的给予10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九)(十二)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情形的学生,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学生所在学院还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三)考试过程中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有效期及处分的解除按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开除学籍有异议的,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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