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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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2、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有关规定办理。(二)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 1998 年 1 月 1 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 1998 年 1 月 1 日后记入

3、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其中,1998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为 12%,1998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为 11%。(三)我省户籍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

4、地。上述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四)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人员,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参保地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 号文件规定的规模

5、、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 年 1 月 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 12%计算的统筹基金。(三)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上述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

6、业地。(四)2010 年 1 月 1 日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三、其他情况的处理(一)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流动就业,在省内流动且转出地未开具转移单,跨省流动且转出地未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汇出基金的,一律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二)苏州工业园区参加公积金制度的会员流动到其他地区就业参保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参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标准转移基金。(三)参保人员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前按照我省现

7、行规定办理。(四)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军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原规定办理。四、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这项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企业职工。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充实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交换的电子化、网络化,督促各地抓紧完成养老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调整升级,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将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纳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调剂补助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本意见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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