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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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 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 以用:楼高:楼间距1:1.2 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 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 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

2、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 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 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 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 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 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 1994 年经人民政府批准

3、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 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 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 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 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 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 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 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 阳光,那也是合

4、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 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 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 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 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 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 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

5、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 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 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 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 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 198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 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

6、、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 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 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 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 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

7、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 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 198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第三章第 3.1.2 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 防噪、卫生等要求,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 3.1.3 条规定日照 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 照不少于 1 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19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0.5 条

8、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 1.0.5.4 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 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 5.0.2 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 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 求确定。 ”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 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 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

9、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 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 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 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大楼将高耸,我们咋见阳光?大楼将高耸,我们咋见阳光?【原音回放】 “丛台区逸夫小学的 60 多位教师都居住在这栋家属楼中。我们倾其所有才拥有一套住 房,如今却要面临暗无阳光,通风无保障的居住环境”近日,多位逸夫小学的老师向本 报反映,将要建成的丛台路蔚庄市场综合大楼把逸夫小学家属住宅

10、楼的阳光全部遮住。根 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住宅日照应符合一定规定,高层楼间距不能低于楼高的 1.2 倍 (邯郸市) 。而刚被邯郸市规划局批准的丛台路蔚庄市场综合楼(20080068 号) ,高达 25 层,楼高 80 多米,距北面的逸夫小学家属楼仅 47.95 米,楼间距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不 知道规划局依据什么标准批准的该建筑? 【记者调查】 逸夫小学家属楼 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市规划局建筑处相关工作人员答复,丛台路蔚庄市场综合大楼应为高层建筑,而对于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标准,我市从未有过规定,逸夫小学家属楼居民们引用的,是我市曾经 出台的多层建筑日照间距标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由于此情况,

11、他们也曾受到质疑,日 前已派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了日照分析,结果表明,逸夫小学家属楼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对 于“居民们感觉到“暗无阳光”,该工作人员解释道, “这可能跟一直以来我市高层建筑较少, 大家已习惯身处低矮的建筑环境有关。 ”最后,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涉及的技术手段和知 识比较复杂、专业,他们一时也无法说清,希望能与该家属楼的住户当面沟通。本报记者 史旭东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 2 月 27 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 年 3 月 27 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

12、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 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 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 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 6 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

13、它无线电通讯(含 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 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 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容积率 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 2、新区开发区:多层1.4 中高层1.8 高层3.0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二)建筑密度 1、旧城改造区多层30%高层25%。 2、新开发区多层28%高

14、层20%。 (三)绿地率 旧城改造区25%新开发区30% (四)人均公共绿地 旧城改造区0.5 平方米新开发区1 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 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 (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 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 10%。 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 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 14 米。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 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 1/2,且出挑宽度不大 于 1。5 米。 (二)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 1/3 且连续长度不 大于 24 米;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 4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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