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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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5353条)条)一、一、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部分内容摘要)(部分内容摘要)(一)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一)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经营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

2、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果等生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各区县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

3、卫生服务供给。(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放宽准入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条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限制和企业集团注册等注册登记条件。(三)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三)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推动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企业、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

4、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国际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实行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积极建设境外工业园,建设民营企业境外发展基地。保护境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机制,帮助企业突破各种贸易壁垒,增强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

5、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在税收征缴、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制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规划,通过明晰产权、资产重组、职工参股、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

6、贷款。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采取循环贷款办法。大力发展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经济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建立健全投融资

7、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权或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发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探索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多种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六)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

8、用地(六)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落实城乡整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小区地块。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以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营企业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建立以集贸

9、消费品市场为基础、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骨干、多门类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商贸设施和招商载体的建设和改造,参与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会展中心、特色商业街、商业中心和酒店等设施建设。(七)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七)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各级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同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照后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制度。对因法人重组改制或经营

10、不善而停止经营,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暂保留其法人资格。创造依法行政和公平竞争环境。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各部门和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改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经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工商部门要直接受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彻底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不

11、得收取任何费用。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取消企业年检审计报告。(八)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八)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严禁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对由于改制等原因涉及企业名称、法人和股东的一般性变更,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缴财政,

12、不得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二、二、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13、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20078585 号)号)(部分内容摘要)(部分内容摘要)(一)放开经营领域(一)放开经营领域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 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对新开办

14、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2、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二)放宽准入条件(二)放宽准入条件3、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4、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 凡设立并运营 3 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

15、营 2 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5、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6、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冠用“天

16、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企业可将“天津” 、 “滨海新区” 、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7、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 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 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 、 “国际技术贸易” 、 “对外贸易” 、 “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 、 “物流” 、 “国际保理”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3 个及其以上大类的, 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8、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 并有 3 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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