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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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杨宇冠*内容提要 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 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 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 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 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关键词 死刑案件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审判活动的通行做法。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在公开审判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或问题

2、, 但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比较一致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公正审判有规定,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以下简称 5民权公约 6)第 14条明确规定: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 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 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 中的道德的、 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 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 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 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 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 除非少年的利益另

3、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0从上述规定可知, 除例外情况, 公开审判适用一切刑事诉讼案件, 当然包括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 更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各项要求。死刑案件的审判涉及人的生命, 用得恰当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 维护司法公正; 如果发生错判, 不仅 被判死刑者的生命无法补救, 同时也会极大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威信。审判死刑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除了例外情况, 均应当公开审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的建议, 在 1984年 5月 25日通过了5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6(以下简称5保障措施 6)。5保障措施

4、 6第 5条规定:/ 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 至少相当于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6第 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 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 才可根据主管法院的终审执行死刑。 0死刑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特别是联合国制定的公开审判的规定办理。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两个方面, 每个方面又可分若干问题。笔者拟结合联合国有关文件谈对死刑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有关问题的一些理解, 以供参考。27*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于 1998年 10月 5日签署了该公

5、约。本文所称/ 死刑案件0在中国指包括依照我国5刑事诉讼法6第 20条第 2款、 第 34条第 3款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以及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 在外国指联合国5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6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参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 1984/50号决议附件。中国法学2008年第 3期一、 公开审判的涵义及要求11权利和义务层面公开审判的一般原理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公开审理指法庭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对证据调查、 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活动。公开审理的核心是进行审理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法庭

6、上公开进行控诉、 辩护、 询问证人、 核对证据和法庭陈述。公开审理形式上 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要提前公开案件的名称、 所涉及的犯罪指控, 被告人身份、 法庭审理的时间、 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等信息; 另一方面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 允许任何个人进入旁听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公开审理不应只限于某几种人旁听, 除例外情况以外,不得拒绝任何人旁听审判, 审理过程中除了法庭评议等法律和规则规定的情况之外, 全部审理活动, 特别 是询问证人、 审查证据的过程要全部公开, 让人旁听。公开判决也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公开宣判, 即在案件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后由法庭公开宣布被告人

7、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如果结论是有罪的, 则在此基础上作出量刑。宣判可以与法庭审理连续进行, 也可以分开进行。二是公开裁判的文书和依据, 在宣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使任何人可以得到案件的信息, 特别是起诉书、 判决书和判决理由。这种公开可以通过案例逐年编辑出版的方式, 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形 式。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为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相对而言, 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开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项义务。出庭接受公开审判又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责任, 相对而言,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有 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被告人出庭受审。公开审判对公众和媒体而言是知情权, 对于审

8、理而言, 满足的是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 对判决而言, 是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知情权。国家有责任通过公开审理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不被剥夺, 同时也让社会了解到司法是否公正。 权利的享有者通常可以放弃其某种权利, 不能放弃或不能选择行权方式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而是一种义务。个人放弃权利之后, 根据所放弃权利的性质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放弃的, 因为放弃义务将产生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就公开审理而言, 被告人可以放弃其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 但不能放弃出席审理的义务。在一些西方国家, 如美国,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以在审理之前作有罪答辩而使对事实的审理没有必要, 法庭

9、可 以不经审理而直接判决。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人放弃了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 公诉方免除了证明其有罪的责任, 法庭免除了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责任。这种做法减轻了司法的负担, 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同时也没有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已经满足了公众对其 / 有罪或无罪 0的知情权, 从而公众也不需要再旁听审理过程。 对判决而言,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 任何刑事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公开。虽然得到公开判决也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 国家司法机关宣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告人是不可以放弃或者拒绝的。被告人对判决如果不满意, 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处理, 但是不能阻止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开判决

10、。公开判决不仅保障了被告人得到判决的权利, 也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正, 满足了社会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因此, 不能因为28在刑事诉讼中, 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通常可以不公开审理, 另外, 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影响, 证人也不得旁听审理。笔者认为/ 司法0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 它仅指审判机构对案件的事实和程序问题的听审和裁决的活动, 如联合国 5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6中/司法0一词即此含义。第二, 它可以指国家机构执行法律的全部活动, 如5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6中包含对少年犯罪的侦查、 起诉、 审判、 罪犯待遇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第三, 它可以指国

11、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一切活动, 如/ 司法改革0就包含了立法层面的制定和修改法律, 又包含了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本文中此处的/司法0取第三种含义。被告人放弃这项权利而免除国家公开判决的责任。21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特殊性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 其特殊性在于死刑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在西方一些国家中,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 其结果可能是涉及被告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死刑 案件的被告人即使表示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 但并不能免除公开审理。自由权、 财产权的放弃可以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 但是, 在刑事司法中任何人愿意放弃涉及生命的权利都不能构

12、成司法机关或任何人剥夺其生命的理由, 而必须通过公开审判的正当程序。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权的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 另一方面是表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生命权的慎重。因此, 在死刑案件处理过程中, 即使被告人表示愿意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 只要判决结果可能是死刑, 法庭也不能径行宣判,而必须进行公开审判。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 在审理开始之前,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之前有权了解案件审理的时间、 地点、 审理人员、 起诉文书, 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以期更好地行使对法庭资格的质疑的权 利、 要求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 行使辩护权利等。另外, 家属、 亲朋好友以及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提前得到案件

13、审理的信息, 以便及时参加旁听, 与被告人联系, 甚至就处理被告人后事、 遗产等个人事务提前做好准备。同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通常是大案、 要案, 社会各界通常也比较关注, 公众需要了解案件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所涉及的指控、 审理的时间、 地点。让公众旁听死刑案件审理, 不仅可以了解到法庭是否进行了公开、 公正的审理, 而且也是极好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如果不遵守这些公开审理的规定, 被告人的程序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案件的事实审理也会有影响, 还有可能与国际人权法中尊重生命权的规定相抵触, 同时对国家的法制和人民的知情权都是不利的。如果死刑案件不公开审判或者没有关键的信息, 公众便很难对死

14、刑问题作出明智的评价, 所以国家应当公布死刑相关方面的详细资 料。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过程最能体现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所有要求。因为死刑案件事实涉及的是/ 最严重的犯罪0, 对最严重的犯罪应当采取最严格的审查。在刑事诉讼中, 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可以简化, 而死刑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审判的各项要求进行。在庭审开始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法庭的组成人员, 包括法官、 书记员、 翻译人员的身份应当公开, 以便被告人行使要求回避的权利。在有陪审团的国家, 公诉方和被告方可以询问每个陪审员的背景、 教育程度、 思想状态、 生活习惯等可能影响案件裁决的各种因素, 并有权要求可能不利于本

15、方的陪审员回避。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 尤其是必须保证证人出庭, 实行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0, 必须严格审查各种 物证, 实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0。死刑案件的公开判决的特殊性在于死刑案件被告人、 其亲朋以及公众对案件审理重视程度更高, 公开的资料更应当详细, 包括死刑犯的基本情况、 案情的情况、 判决的根据和理由。除了个案之外, 还应当公开国家和各地方总体死刑案件的数量、 减刑的情况、 执行情况等等。以便公众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和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的各项理由。二、 国际层面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问题分析在国际层面, 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开死刑案件信息和判决的执行情

16、况。联合国有关机构指出: /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公布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官方统计数字。 0不少国家, 死刑案件的公开宣判的情况却不如普通刑事案件详细。各国通常公开普通刑事案件的各种情况, 但有些国29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笔者在美国期间曾经完整地旁听了一件谋杀案审理过程, 在法官的主持下,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挑选陪审团的时间长达两周 (十个工作日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文件 E /2005/3第 44段。中国法学2008年第 3期家对死刑案件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采取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的做法。这种在死刑案件判决方面的/ 特殊性 0是与公开审判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联合国 5民权公约 6第 14条第 1款规定: / 对刑事案例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 除非少 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0由于死刑案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 据此,死刑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 1989年第 64号决议中促请成员国每年公布许可处以死刑的罪行种类及采用死刑的情况, 包括 /判处死刑的人数、 实际处决人数、 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人数、 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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