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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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6 附件七: 附件七: 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以下简称省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制定本办法。 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基层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于每年 11-12 月进行。考核周期为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至本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前。 考核实施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技术支持单位、派出机

2、构、省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组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廉政纪律。 第四条 考核程序和形式 (一)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提前 15 天向省级环保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省级环保部门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汇 87 报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采取实地考核、实际操作、查阅档案、现场座谈、人员访谈、听取省环保部门领导的评价等方式对省级环保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队伍和能力建设:省级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辐射安全监管的行政部门,并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 (二)辐射安全行政管理与审批:建立完善的辐射安

3、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和实施程序,规范和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核与辐射设施的监督检查,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四)辐射事故处理与应急体系建设: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加强人员应急演练和培训,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五)辐射环境监测:制定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六)其他及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内容根据评分依据规定或 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度重点工作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量化标准, 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

4、作考核指标 (附件)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88 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 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 75 分(含)-90 分(不含)的为良好;考核得分达 60 分(含)-75 分(不含)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在全国环保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表扬,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国家环保总局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在公布前告知被考核单位,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9 附件: 附件: 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 1 制度建设 2 建立健全条例和办法配套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完善,得2 分。 3 有满足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监督 管理行政部门、人员和防护设备。 1、有专门的监管行政部门,得1 分; 2、配备合适的人员,得1 分; 3、监督和防护设备,得1 分。 2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 1、机构独立,得1 分; 2、辐射监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得1 分。 2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及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相应标准 1、人员编制达

6、到标准要求,得1 分; 2、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达到85%,得1 分; 3、以上两项指标按照标准下限,每低5%,扣0.1 分。 3 工作经费达到标准要求 1、业务费、维护费、运行费达到标准要求,各得1 分; 2、按照标准,每项每低5%,扣0.1 分。 3 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 1、监测用房、行政用房面积达到标准,各得1 分; 2、每项面积每少5%扣0.1 分,面积低于标准50%不得分。2 能力建设 15 5 仪器设备配置达到标准要求 1、按照标准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每缺一项扣 0.1 分; 2、有该项仪器但数量不足,每项扣 0.05 分。 全国辐射环境 监测与监察机构 建设标准 90 序号 考

7、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 2.5 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程序、质量保证 程序、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目 标责任制、 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1、内部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完善,得0.5 分; 2、内部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得0.5 分; 3、工作规划和计划完善,得0.5 分; 4、制定了完善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得1 分。 3 行政管理 1.5 制定完善的行政受理及审批程序,依 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审批程序完善,得1 分; 2、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得0.5 分。 5 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取证率应达到 100%。 取证率以

8、100%为基数,每低1%扣0.5 分。 4 行政审批 5 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关于放 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与备案制度, 转让审批与备案率应达到100。 1、达到考核标准,得5 分; 2、审批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 分; 3、备案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 分。 10 对其颁发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率 应达 100%。 对、类放射源及类射线装置 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一 次,对、类放射源及类射线 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 两年一次。 1、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大纲、计划、程序,得2 分; 2、监督检查达到考核标准,得8 分; 3、检查率每下降5%扣1 分。 对管理水平

9、及辐 射安全水平较差 的单位应增加检 查频次。 5 监督管理 2 按时更新和上报放射源、射线装置 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数据。 1、达到考核标准,得 2 分; 2、数据未更新或未上报,每次扣 0.5 分。 每 3 个月上报一 次,未按时上报 视为未上报。 91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 5 制定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及实施程 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采集样品和 上报数据。 1、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完善,得2 分; 2、指定专人负责,得1 分; 3、及时采集样品,得1 分; 4、报送信息情况较好,得1分。 4 国控点辐射环境监测计划100%落实 1、按照计划落实,得4

10、 分; 2、按照计划每下降5%,扣1 分。 6 辐 射 环 境 监测 13 4 制定辐射污染源监测方案及实施程 序,开展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 情况。 1、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完善,得2 分; 2、指定专人负责,得1 分; 2、上报情况较好,得1 分。 7 事故应急 9 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 序,应急监测预案,规范事故处理、 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日 期向总局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及统 计分析情况。 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不完善,扣1 分; 2、辐射应急监测预案及实施程序不完善,扣1 分; 3、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超过两起(包括两起) , 每起扣0.5 分; 4、管辖范

11、围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辐射事故,每起分别 扣2,4,9分; 5、未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与报告制度,每次扣3 分; 6、未及时上报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次扣2分; 7、事故应急响应不及时,每次扣2 分。 8 废 旧 放 射 源的监管 3 对按照国家规定应予收贮的闲置废弃 放射 源及时进行收贮,做到辖区内无历史 遗留废弃放射源。 1、达到考核标准,得3 分; 2、存在未及时收贮应收贮放射源的,扣1 分/项。 主动收贮存在安全 隐患、无力送贮的 闲置废弃放射源, 加1分/项, 最多加 5分。 9 对 下 一 级 环 保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督考核 2 建立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考核制度

12、。 1、考核制度完善,得1 分; 2、定期业务指导得力,得1 分。 92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 10 辐射安全和 防护培训 4 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大 纲,辐射工作人员 100参加培训。1、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大纲完善,得 1 分; 2、培训率达到 50%,70%,90%分别得1 分,2 分,3 分。11 总 局 部 署 的 任 务 完 成情况 3 按时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总 局办公厅函、办公厅文件、总局文 件、部门规章等规定的阶段性任务, 需定期上报的总结报告等) 。 1、达到考核标准,得3 分; 2、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每件扣1 分。 12

13、 年 度 重 点 工作 20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的要求制定 100%完成任务,得20 分。 评分细则参见当年 考核方案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或其他情况 1、省级辐射监管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加 2 分/次; 2、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当年取得环评工 程师或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加0.5 分/人; 加分项 完成额外工作任务 省级环保部门完成额外工作,加3 分/项。 加分项不设上限 13 附加项 减分项 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处罚、行政 复议及其他情况 1、省级辐射监管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减 2 分/次; 2、审批项目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减2 分/次。 减分项不设下限 注:1、各考核项目(附加项外)按照评分细则扣分,扣完为止(下限为该项分值) ; 2、项目完成或报告时间以报告寄出邮戳日期或报告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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