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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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 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

2、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 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法,第 2 条第 3 款 2.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

3、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5.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的产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6.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7.侵权行

4、为之债:它是由非法行为引起,以法律规定而产生,益是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由于该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效果,所以它又称法定之债或非合意之债。 8.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9.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属于法定之债 10.按份之债: 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11.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

5、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第五章 1.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的特征:非物质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对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5.作品的定义: 1)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 “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3)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9 类受保护的作品: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喜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 美

6、术 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或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品的作者,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7.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 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 50 年。 8.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7、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9.商标权的期限: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为 10 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申请续展,且次数不受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应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 第六章 1.企业的种类 1)按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对企业进行传统分类, 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 (自然人) , 合伙企业 (自然人) 和公司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 2)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划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 按企业投资

8、者是否含有涉外或港澳台因素划分: 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划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第七章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全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登记程序,内部结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第八章 1

9、.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构成 普通合伙人(至

10、少 2 人) 2-50 人 普通和有限 财产转让 内部转让:通知 转让:提前 30 天通知 外部转让: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出质: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通知(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否则这种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 全体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

11、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 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相同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协议规定外,可以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协议规定外,可以 约定 协商 实缴出资 平均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协议约定除外,可以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 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

12、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退货结算 抵减其财产份额) 出资 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劳务出资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当然退伙:与有限不同的是 有限少一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除名:(未履行义务 犯过失和错误)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无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 对执行事务不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 30 通知 退伙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从有限

13、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不论合伙人身份如何转变,都应当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14、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中的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而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合营企业的所在地仅限于中国境内。 4)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 5)合营企业的合营双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6)合营企业的组织形

15、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2.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3.合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权利机构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1.公司设立的条件 1)

16、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场所等。 2)发起人的要件 (1)发起人的人数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 50 人以下的股东方可设立; 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2)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只要发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并且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资本要件: 我国公司法把股东出资应达到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 4)行为要件: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且设立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 1)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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