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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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适应现代化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发展趋势,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育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适应 21 世纪需要的各类教育教学人才,特设立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主要来自校事业费的拨款。第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须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加强教师教育研究,突出教师教育特色,以全

2、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适应我校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的综合性大学的发展要求,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全校,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学校审定,择优资助。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 2 年。上次项目结项三年后方可再次申报。第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点资助对教育基本原理等问题的研究。具体包括:1. 教育基本原理问题研究;2. 学校德育问题研究;3. 基础教育改革研究;4. 教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5. 教育经济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6. 教

3、育改革与法规问题研究;7.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8. 教师教育发展研究;9. 改革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研究;10.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研究;11.教育工作中其他的重要问题研究。第七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全校。凡我校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逐步加大对各级科研机构、重点学科的倾斜。第八条 在相近条件下,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1.创新性强,研究领域处于教育研究的前沿;2.研究前景好,在向高层次项目的申报中富有竞争力;3.符合我校学位点建设发展方向,选题具有独创性;4.已经承担过各级项目,完成情况

4、好并取得重要成果;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教育或管理人员。第九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将把基础较好,影响面大,研究力量较强并将有实质性成果的项目列为重点项目,适当增加经费,促其早出成果。第十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学科联合申请,但队伍必须规模适度,人员精干。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同时对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申请者要填写河南师范大

5、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1.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2.建议资助金额。3.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校长签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科研处同时将“项目立项通知书”下发至项目负责人。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及其参加人员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要按原申请计划进行,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如因政策、人员、材料变动及不可预料

6、等原因确实需要进行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上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改或中止研究。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通过院(系、所)提出申请报请科研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更换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的;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项目工作的;3.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需更换的,可由本项目组主要参加人员中选一位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因各种

7、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的,应由本项目组主要参加人员中选一位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在发表、报道本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 12 月份报送科研处。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要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报,逾期不补的,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告,暂停项目的执行。对其后两个月内仍不补报的,项目将被予以中止或撤销。第二十条 项目组需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如确实不能完成,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8、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研究计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做好项目结项工作,向科研处提交结项(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执行过程的完整的技术资料。科研处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成果无论以论文、研究报告或者著作等形式结项,都必须有和项目研究内容一致且注明“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文章发表,附带结项报告、论著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办理结项事宜。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对获资助的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拨付研究经费。第二十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单立账本,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票据

9、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开支范围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目标的或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已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基金财务决算表。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后剩余的科研经费按河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河南师范大学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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