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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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标 签】湖北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武地税发1999218号【发文日期】1999-08-11【实施时间】1999-08-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加强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宣传学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必将引起纳税人的强烈反映。为此,各分局都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本着“宣传、调研、慎重”的原则展开工作。对外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市局将在长江日报等媒体刊登有关文件,各分局也要广泛利用报刊、电台进行舆论宣传,造成一

3、个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对内要做好学习、培训、调研及测算工作,首先要吃透文件精神,解剖一到两户企业的典型案例,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市局将对现行政策及相关制度编印成册,供大家学习参考。二、加强组织工作。由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征企业所得税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市局今年开展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清理漏征漏管工作,适当集中一定力量、时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乐税网( http:/ )邮箱: J组织一次调查,在工作中要加大组织力度,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做到边清查,边登记,边上门宣讲政策,要召集如城建、园林、医院等重点企业座谈会,摆

4、明道理,讲透政策,帮助纳税人学法、懂法、守法、调动其纳税积极性。三、认真实施,初见成效。在认真清理、登记的基础上,要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纳税,对拒不申报纳税的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工作中,各单位要注意工作方法,尽可能缓解矛盾,减少正面冲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以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真正落到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

5、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6、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乐税网( http:/ )邮箱: J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

7、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8、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

9、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乐税网( http:/ )邮箱: J证明;(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六)事业单位从其

10、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

11、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乐税网( h

12、ttp:/ )邮箱: J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

13、范围、标准扣除:(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15、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1、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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