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执纪审查的精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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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落实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工

2、作规则工作规则工作规则201 7年 7月 26日星期三责任编辑:胡楠电话: (01 0 ) 59598 01 7邮箱:j j b l i l u n 1 63. c o m 业务研讨88如何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王希鹏以案说纪业务研究执纪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关乎一个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关乎被审查对象的政治前途和政治生命,必须深化精准执纪,做到线索处置精心、事实证据精确、定性量纪精准。纪检机关必须严格落实工作规则 ,在深化精准执纪上下功夫,规范程序和纪律,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工作方法论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化执纪审查的精准路径深化执纪审查的精准路径路洪昌十八届中央

3、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工作规则) 。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 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 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 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 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 工作规则 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编者案情简介李某,某省科技厅原副厅长,党员。在李某的帮助下, 该省科创公司多次获得政府科技

4、项目资金扶持。2 0 16年 3 月,为感谢李某,科创公司董事长古某提出,将公司 2 0 %的 股权赠送给李某。李某表示,党员领导干部持有干股是违法 行为,不能接受,但自己可以出钱购买。古某同意,并提出 可以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价格按比例购买股权。科创公司注 册资本为 50 0万元,据此,李某按比例应当支付 10 0万元,但 其仅支付了 50万元,剩下的 50万元并未支付。2 0 17年 3月, 古某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 2 0 %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表示 同意,并以其亲戚赵某的名义登记持有该股份。 经查,科创公司是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虽为 50 0万 元,但公司市值为 10 0 0余万元。2

5、 0 17年 6月,李某被党组织 立案审查,至此李某并未从公司获得分红。分歧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李某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李某 的行为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几种形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犯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从 事营利活动行为, 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三种形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违犯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从 事营利活动行为;同时,李某涉嫌受贿犯罪,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中的第四种形态。评析意见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 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了

6、 明确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党纪处 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 为的六种具体情形。 本案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支付 50万元购买科创 公司股份,构成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是一种 变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按照 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 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

7、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本案中,李某的股权虽然以其亲戚的名义登记持有,但 股权的实质所有人仍是李某,其行为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行为。 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本案中,李某以低于公司市值的价格购买了科创公司 2 0% 的股份。按照股权转让行为时公司股份价值计算,除李 某 50万元应购得的股份外,其他所得股权应定性为“干股” (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 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 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

8、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 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 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的相关规定,李某持有干股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党的纪律,同 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李某购得的股权,哪些属于违纪购 得,哪些属于干股,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时科创公司实际资产 状况进行计算确定股份价值,而不应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计 算。同时,按照纪法分开的要求,纪检机关应将李某收受干 股的行为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委托有资 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算、评估,计算其获得的具体干股金 额,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行为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四

9、种形态 根据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 系 (试行) 的规定, 第四种形态指标主要包括两项: 纪检监察机 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违纪违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 送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处理。 ” 因此, 党组织应当先给予李某党 纪政纪处分, 然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李某的行为属 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四种形态。 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

10、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从事营利活动 行为的六种违规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 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 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上述各项违纪行为限定的主体是不同的。其中, 违规经商 办企业行为、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行 为、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行为、 违规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 者投资入股行为限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另外 公务员 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不得 “从事或者参 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

11、职务” , 因此 公务员一律不得参与上述营利性活动。 而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行为,所限定的 主体,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第四、 五、六、七条规定的四类情形的人员,除此之外,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低于 市场价格购买或者未出资而获得的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 份或者证券,则涉嫌构成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 贿罪;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 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12、,则涉嫌构成 刑法 第一百六 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上行为应当依照纪法 衔接条款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精准把握执纪导向纪检机关履行政治监督责任,必须时 刻把党中央、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刻印在 心、见诸于行。 突出讲政治。善于从全面从严治党、厚 植党执政基础的高度来审视和把握问题,把 讲政治贯穿于执纪审查每一个环节,把正风 反腐从具体的个案提升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上,把监督执纪落脚点提升到净化政治生态 上。 回归原教旨。体现党内审查特色,对 被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把准审查时机, 适时安排重新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 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去感化 被审查对象,促使

13、其深刻反省、认识错 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转变政绩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是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要系统把握、有 效运用,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 抓小也是政绩,查处腐败问题是成绩、澄 清问题同样是成绩的理念,宜重则重、宜 轻则轻,在巩固惩治高压态势基础上,注 重向抓早抓小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经常 着力,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 的有机统一。精心处置问题线索问题线索是执纪审查的源头和基础。 案管部门要按照 工作规则 规定,紧盯 线索筛选、审核把关、跟踪督办等环节, 确保及时处置、核查到位。 扎口统一管理。加强问题线索的统一 规范管理,统一登记编号,统一汇总报 告,按来源、

14、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纪实留 痕,建立从受理到办结的一体化动态管理 台账,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防止线索失 控失管和案源流失。 科 学 规 范 处 置 。 在 筛 选 甄 别 问 题 线 索、提出拟处理意见基础上,分析研判问 题的可能性、可查性,评估问题的性质、 程度和影响等因素,按照谈话函询、初步 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准确 分类处置,实现问题线索动态“清零” 。 强化跟踪督查。对初查初核线索要明 确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确保 问题线索处置每一个环节有审批、有着 落、有反馈、有监督,严格按程序限期办 结销号。认真落实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 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跑风漏

15、气、以案谋私等情况发生。精确获取事实证据深化精准执纪,必须严格按照 工作 规则 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甄别、定 性分析等实务操作上下功夫。 精心制定调查方案。本着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翔实具体的原则,制定初核方 案和审查方案,要做到时间具体、证据准 确、责任到人,对复杂疑难案件还要考虑 多套策略和应急预案,确保有用、管用、 易用。同时,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批 后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依规依纪调查取证。改变惯性思维, 明确主攻方向,在可控制、不惊动前提 下,最大限度收集固定第一手“新鲜”证 据,研判分析关联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力争在立案审查前基本查清主要违纪事 实,为顺利开展审查谈话备足“弹

16、药” 。 严 格 规 范 审 查 程 序 。 按 照 工 作 规 则 规定的审查步骤、时限、手段和措 施,严格依规依纪履职,做到法定程序一 项不漏、规定动作一个不少、违规措施坚 决不用,实事求是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把每起案件办成当事人口服心服、经得起 历史检验的“铁案” 。精准进行定性量纪定性量纪是执纪审查的核心环节,深 化精准执纪,必须在紧盯“二十四字方 针”上下功夫。 坚持客观公正定性。根据违纪错误事 实和依据党规党纪条规定性是根本原则,对触犯党纪的行为,特别注重全面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决不能以 感情代替政策、以关系代替原则,更不能 为了减轻或加重处分而改变对案件的定性。 坚 持 宽 严 相 济 量 纪 。 牢 记 “ 治 病 救 人”初心,综合考虑情节、后果、态度、 效果、政治生态等因素,紧扣证据事实, 因事因时分类施策。对违纪后悔错改错 的,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体现严肃执纪 下的组织关爱;对党员干部涉嫌犯罪、情 节特别严重的,快进快出、及时移送,严 禁以纪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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