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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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6220101第 1 页共 10 页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第2.2.3 3条条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第第3.53.5条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

2、决策请慎重决策第第1.1.5 5条条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之日起一年内,我们所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其他他年度有所不同年度有所不同,请您注意请您注意第第2.2.3 3条条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2.2.4 4条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第3.23.2条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第4.34.3条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第5.15.1条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

3、了解释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请您注意第第 6 6 条条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3.5减保 4.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4、 5.5.基本条款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地址变更 5.5失踪处理 5.6争议处理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1.4合同内容变更 1.5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合同终止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3.2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合同效力中止 3.4合同效力恢复6.6.释义释义 6.1周岁 6.2本

5、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现金价值 6.4保单生效对应日 6.5认可医院 6.6专科医生 6.7癌症 6.8住院 6.9保单年度 6.10 手术 6.11 放、化疗 6.12 肝脏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6.13 癌症治疗行为 6.14 毒品 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6220101第 2 页共 10 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吉顺康健吉顺定期定期防防癌癌疾病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康健吉顺

6、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吉顺定 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60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1.31.3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与生效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

7、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1.41.4合同内容合同内容 变更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51.5投保人解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手续及风 险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 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

8、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 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1.61.6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76220101第 3 页共 10 页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3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 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 10 年期、15 年期、20 年期、30 年 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

10、,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 10 年期、15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 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的保 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本条 2.3.1 款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本条 2.3.2 款和 2.3.3 款 承担保险责任。2.3.12.3.1

11、癌症确诊癌症确诊 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 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2.3.2癌症确诊癌症确诊 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

12、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 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癌症住院癌症住院 津贴津贴保险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 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 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每一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癌症手术癌症手术 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

1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详见释 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6220101第 4 页共 10 页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癌症放癌症放、 化疗保险化疗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 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

14、本保险金额 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 次数以十次为限。肝肝脏脏移植移植 术或造血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干细胞移 植术保险植术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15、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2.3.32.3.3豁免豁免续期续期 保险费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被保险人因下列 1-4 项项情形之一情形之一,患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癌症治疗行为(详详 见释义见释义)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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