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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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 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 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

2、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 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3、不得侵犯。 第 1/30 页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 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 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

4、策也是 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 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范围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5、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2(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 2/30 页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 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 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 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6、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 8 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 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 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 8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 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

7、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 3/30 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

8、身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 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9、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一)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 利益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第 4/30 页 () 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 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所涉及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其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 支配权与请求权

10、 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法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 () 形成权与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性,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

11、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 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 (二)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 实。(三) 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

12、为法律事实, 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 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 制的。 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 (1) 人的生、死。 (2)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 时间的经过。 (二) 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 合法行为。 (2) 违法行为。 (3) 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 (4) 事实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4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

13、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 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第 6/30 页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14、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 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 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 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

15、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 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第 7/30 页 (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

16、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 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 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 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1.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5(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 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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