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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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刘 荣 军?一、 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法所谓诚实信用原则,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 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私法领域, 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 诚实信用原则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这是民法对权利义务实现所作的要求。 我国民法学者将该原则视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即“ 帝王原则” 。?该“ 帝王原则” 虽然最先是在 民法的债权法中得到肯定, 但是到了后来已经不分公法和私法, 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而适用于不

2、同的法律领域, 并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步完成的。 在近代民事诉讼法 学理论中, 学者们始终认为私法关系与诉讼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因此在私法领域得以适用的诚信信用原则, 并不适合于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 然而在19 世纪, 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诉讼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摒弃, 在法律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得以接受并最终确立下来。现在, 在各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 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 透到诉讼的各个民事诉讼程序之中, 不仅在审判程序, 就是在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等, 法官都在积极地、 频繁地

3、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民事诉讼在立法方面, 各国对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真实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1885 年 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 1911 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和 1933 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陈述虚伪事实, 或妨碍对方当事人的陈述, 提出无理争辩及提出不必要的证据时, 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日本民事诉讼法、 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 许多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逐渐扩大了诚实 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126? ? ?石志泉: 诚信原则在诉讼上之适用 , 载杨建华主编: 民事诉讼法论

4、文选辑 上册,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 年 版, 第 3 页以下。 日 中野贞一郎: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 , 载三月章、 青山善充编: 民事诉讼法的争点 ( 法律家 增 刊) , 有斐阁 1979 年版, 第 42页以下。 日 中野贞一郎、 松浦馨、 铃木正裕编: 民事诉讼法 , 有斐阁 1987 年补订第二版, 第 30 页。 日 住吉博: 民事诉讼 法读本 , 法学书院 1973 年版, 第117 页。梁慧星: 民法 ,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323 页。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301 页; 另参见王家福、

5、梁慧星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 债权 , 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389 页; 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92 年版, 第 74 页以下。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二、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诚实信用, 其实原来不过是道德规范之一种。以法律形式吸收和适用道德规范, 使道德规 范法律化, 显然与道德规范含有为法律利用的价值有密切关联。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的根据究竟有哪些? 我们认为, 以下几点应该能够成为适用该原则的根据。第一, 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与 19 世纪以前的个人本位主义相比, 进入工业化生产的19 世纪及以后的年代,

6、 社会生活的变动, 令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难以独立存在, 必须相互依 存, 由此促进了法律思想向社会本位的发展演变。在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 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尽管最终的解决仍然要依靠国家以公法, 即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成, 可是立法的落后以及法律适用的机械性, 公法显然难以应付纷乱的社会经济关系。 诚实信用作为道 德规范, 其实也是社会规范之一种, 当它被私法吸收和确立为私法原则后, 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的弥补作用。 继而,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法与私法趋同趋势的加强, 公法也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 所以, 在作为公法的诉讼法领域最终导入该原则乃势

7、所必然, 既是道德与法的结合, 也是公法与私法实现“ 资源共享” 的结果。 更何况, 以道德规 范弥补法律规范的欠缺, 为其自身的广泛适用创造了条件。?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权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 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权威判断。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 由于国家的介入, 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由国家进行审判的公法关系, 据此, 只能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而且他们的关系只能由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但是, 在当事人之间, 除了以公法形式约束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约束他们, 甚至约束他们和法院之间的关系, 也更为必要。可见

8、, 为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公法的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 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在私法领域导入道德规范, 本来是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 但是, 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过程中, 固然需要具体化为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条文, 也需要伸缩性很大且适应性更强的原则性条款。作为指导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量权, 应付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手段。?第三, 确保判决效力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判决的既判力。近年来, 民事诉讼法学者对判决的既判力及其根据作了一些探讨。 传统的观点认为, 既判力的根据在于确保国家的审判权威。而自 70 年代中期以来, 国外许多学

9、者就程序保障问题与既判力的关系作了 极为深刻的探讨, 并认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机会、 攻击防御机会, 最终使他们服从于在充分程序保障下的审判结果。?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中, 将直接约束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 方式以及内容。 这种约束的结果是, 当事人一方的败诉, 就有可能是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既然不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当然要对此承担责任, 其表现就是应对判 决既判力的尊重。127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 ? ?参见江伟、 刘荣军: 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 中国法学 1997 年第 3 期。前引? ,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 , 第302 页以下。

10、参见 日 拇善夫: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 载前引?, 三月章等编书, 第 44 页。 日 我妻荣: 新订民法总则 , 岩波书店 1973 年版, 第 34 页以下。三、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及形态( 一) 适用主体对象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 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存在着争论。在德国, 学者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备三个机能。 第一个是课以当事人以附随义务的机能, 例如对事实等的说明义务。 第二个是阻止滥用权利的机能。 第三个是基于不可能期待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机能。? ?根据这些机能,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 不能实施矛盾的诉讼行为。 例如, 在证明责任的分

11、配上, 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担相应的义务, 如不得妨碍对方的证明等。如果当事人懈怠履行义务, 法院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可以课以当事人以一定的责任。? ?另外, 从我们上述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审判法律关系的侧面来看, 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其权限无疑属于法院。 而且, 滥用诉讼权利, 也应包括当事人与法院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 因此可以认为, 在德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时, 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该原则, 法院基于此可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而在

12、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该原则时, 法院可以基于职权加以判断。因此, 对适用的主体关系范围加以区分, 具有实际意义, 主要是便于法院自由裁量。? ?但是也有少数日本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 即该原则的机能应限于调整和衡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 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 缺乏信用的行为, 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日本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判例, 也与学说相应, 出现了仅仅将该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判例。? ?从总的方面看, 法院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持积极态度。 这也

13、反映了战后日本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宽容, 以及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对付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的倾向。美国民事诉讼并不直接套用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 good faith) 的概念。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禁反言( estoppel) 原则。禁反言又可称为衡平上的禁反言( equitable estoppel) 或者基于法庭外行为的禁反言( estoppel in pais) 。根据该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当中, 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 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 ?从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看, 当事人之间互相开示对方

14、的证据, 不能使对方感到困惑, 感到压力, 或者不能让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经费负担, 否则128法学研究 1998 年第 4 期? ? ? ? ? ? ? 日 宫守则之、 竹川秀夫: 最新美国民事诉讼法 , 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 1990 年版, 第264 页。 日 林屋礼二: 民事诉讼中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 载铃木忠一、 三月章监修: 新实务民事诉讼法讲 座 第 1 卷, 日本评论社 1991 年版, 第 181 页以下。 日 竹下守夫: 诉讼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 , 载小室直人编: 判例演习讲座民事诉讼法 , 世界思想社 1973 年版, 第 143 页。 日 中野贞一郎: 民事

15、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 , 载前引?, 三月章等编书, 第42 页。? ? 德哥德福利忒鲍姆杰尔贴尔、 佛尔卡巴伦德尔福: 证明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 , 载 日 吉野正三郎编著: 德 国民事诉讼法关系的新展开 , 晃洋书房 1991 年版, 第 83 页, 第88 页以下, 德国学者名系从日文音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保护命令, 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其实也可以看 作是禁反言原则的具体适用。( 二) 适用形态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机能在于防止滥用权利, 以保障法律的安定性。既然当事人、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等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而且在复杂的情况下, 基于不

16、同的目 的, 都有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 所以我们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学说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形态。? ?1. 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一般认为, 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恶意利用法律漏洞, 或者不当地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 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利益 的诉讼状态时, 对方当事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诉讼行为。例如, 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管辖法院, 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点或修改合同签订地等。 根据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我们认为, 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 一些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 不当地利用职权, 或者故意规避法律规定, 制造出一些不正常的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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