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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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城市管理, 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 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公布 荆门市城市 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6 年 1 月 21 日2016 年 2 月 4 日 联系电话:0724237624707242305925传真电话:0724-23761260724-2304086 电子邮件信箱: 附件: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 稿) 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 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人居 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

2、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市区和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 他地区。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 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 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 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 权力,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 公共空间秩序、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 急事项等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管分离、权 责一致、条块联动、监管有力、执法集中 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级主要负责研究制定 城市管理制度、 行业政策和专项规划, 确定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工作计划、考 核办法、作业标

3、准,组织考核、评比和奖 惩,对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 项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区级负责领导、 组织、协 调区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 理工作,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审批权和 处罚权。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 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社区城市 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社区负责组织、动员、指导社区内 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及时发 现、 报告社区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 第九条市、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 管理委员会, 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 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建立部门联 席会议制度,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点评, 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

4、会设立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 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是城市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 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 化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住建、 公安、 民政、交 通、商务、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 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 的规范,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一项事权原则上由一个部门 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 责任不清的城市管理难题,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门, 实现管理主体明确,管 理职

5、责清晰。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 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要服从所在区的 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供水、 供电、 供气、供 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和 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 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 务,承担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 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不得为 违法建设等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场 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节基础设施管护第十三条城市市政道路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 一)道路保持平坦,附属设施完 好、整洁,破损道路及时修复; (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的, 按照批准的地点、 面积、用 途、期

6、限占用或者挖掘,期满后及时恢 复原状; ( 三)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排水管网完整,井 ( 沟)盖齐全 完好,符合规范要求; ( 二)管道保持畅通,定期疏浚维 护,无污水外溢; ( 三)排水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区排水设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 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

7、, 不得就地堆放、焚烧; ( 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 树的,及时进行补植; ( 三)绿化带、花坛 ( 池)内的泥土土 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路沿石外侧 面保持完好、整洁。 树池内的绿地采用 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 裸露; ( 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 时修复; ( 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 垃圾、杂物。 违反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 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政配套设施管理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城市路名牌、公交站牌、交通 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符 合标准,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符 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城

8、市窗口地 带、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 二)休闲椅和强弱电设备等市政 配套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 三) 市政配套设施出现污浊、损 坏、脱落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 复。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 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 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 划,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转 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 卫设施。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 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配 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第二节空间秩序管理第十八条临街建

9、( 构)筑物容貌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造型、色调和风格与周围景观 相协调, 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色调、风 格; ( 二)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和安 全,并按照有关规定粉刷、修饰和维护; ( 三)防盗网、遮阳篷、空调设备托 架等附属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得 影响建筑物容貌; ( 四)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等保 持整洁,不得堆放 ( 吊挂)杂物、违法搭 建附属设施; (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 ( 构)筑物 实行屋顶平改坡或立体绿化,防盗网改 为平面设置或取消,空调外机实行美化 遮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 要求,制定临街建 ( 构)筑物立面整治规 划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0、第十九条路灯照明和景观照明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路灯照明 设施及功能完好; ( 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 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景观灯光开启和关闭实行集中控制。 路灯照明由供电部门负责监督管 理,景观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由区人 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 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户外广告设置取得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二)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标志使 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广告 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 三)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设置, 不

11、影响市政公共、交通安全、交通标志 等设施的使用; ( 四)车身广告保持完好、整洁,不 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 五)店招标牌由各区人民政府实 行备案制管理。 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 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投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出让。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设置 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线管网建设 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 管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新 区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地

12、下公共管廊; 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 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 二)城市主次干道、窗口地带、商 业繁华区域等实行管线入地,附属设施 箱体采取入室或美化遮挡等方式设置; 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 不具备入地条件的, 按照规划要求设 置; ( 三)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标 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影 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且有完整的档案 资料; ( 四)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 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 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市容 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13、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 照批准的内容堆放、搭建的,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 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 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和商业 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制定的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 ( 二)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 生; ( 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并依法予以处 罚。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 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 按照方便群众、 提供就业的原则, 可以确定特定路段、 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各类摊点管理应

14、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 经营; ( 二)摆放有序、设施整洁; (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 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 ( 四)不得私拉电源、乱设电线,影 响用电安全。 早点、夜市经营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 和道路正常通行。 疏导点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等管理部门 编制。 疏导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环卫部 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 一)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商 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 (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 齐,保持场内环境

15、卫生整洁、设施完好、 通道畅通; ( 三)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的经营 范围和区域经营; ( 四)保持市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无场外经营、堆放货物、车辆乱停现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 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 处;农贸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应当要求 其限期恢复农贸市场用途,并追究其违 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 一)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三)不得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 地面,不得擅自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 五)法律、

16、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 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违 法性质和违法种类进行认定,并提出具 体处理意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 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禁止城区流浪乞讨 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及时 接收流浪乞讨人员。 城管部门负责教育和劝止在街上 写字讨要、学生模样跪讨、小孩拦路强 要等职业乞讨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交通拦路乞 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 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特别 是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 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犬只及其它宠物的管理,定期组 织公安、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部门对 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 饲养宠物应当遵 守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节道路交通管理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 标线、护栏、隔离桩、照明设备、视线诱 导标、 防眩设施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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