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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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 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 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 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 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 1000 元罚款 (注: 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 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 申请复议,康某又与 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 原来的罚款 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 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

2、为 此案证据不足, 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决定和罚款决定, 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 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 机关决定 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 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 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 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 2500 元;按正常营业收 入的 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 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1500 元。 现问: (1) 郝某对 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 郝某突

3、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 郝霜收取复议费用 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 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为 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 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 人收取任何费 用。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 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 果的第三项内容存 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 理详解: (1)

4、 对郝某进行 1000 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 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 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 的 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 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 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 法第 15 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 立的派出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 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 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 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

5、 工商局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 1000 元罚 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复议 法第 10 条第 2 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新 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法第 39 条规 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 主人收取 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 经费,由本级 财政予以保障?quot; (4) 郝某所受的损害,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 明 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 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 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 都是错误的,而且复

6、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 对郝某的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 8 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 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 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 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吊 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 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 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 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 调解,就是 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 是正确的, 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 定的赔偿数

7、额。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 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 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 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 所减少的收入 不应予以赔偿。 (6) 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 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 家赔偿法第 14 条 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 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 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 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2 2000

8、 年 12 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 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 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 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 医药 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 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 18 家药 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 胃丸药味 不浓,于同年 6 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 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 部门停止销售, 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 2000 年 8 月 6 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 生局投诉, 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

9、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根 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 412 盒冒牌养胃丸 予以全部 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 其他 18 家药店的非法 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 2000 元 罚款。 现问: (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 违背了“一事不再 罚“之原则?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 经 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

10、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 罚决定时,本 拟处以罚款 1500 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 辩,后决定罚款 2000 元。从程序上看, 市工商局的以上做 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 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 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 处罚。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不两处不 合法。 (6)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

11、管辖,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 罚的程序等 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解答 本案的关键 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 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 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 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 局 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 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 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 (1)、(2)确 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 地域管 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规定:“行 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12、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 丸的 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 市工商局和卫生局 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 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 管辖“权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 5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 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 15 条规定,第八章 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 15 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 出售 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 违法行为有处罚的 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

13、 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 药品管理法授予的 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 定的“ 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 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 合法的。 (3) 理论上讲,“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 事 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 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 “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 法行为已经 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 几个行政机 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 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

14、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 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 18 家药店就销 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 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 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 予处罚,否则 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 以市工商 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 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 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 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 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

15、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行政 处罚法第 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 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 46 条、第 47 条、第 48 条的规定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 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 32 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

16、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 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3.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 18 岁,孙乙 16 岁。二人某日 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 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 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 50 元的处 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 5 日, 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 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 什么?(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 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 什么地位? (3) 孙乙可否 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 应否公开审理?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 罚,张某可否上诉?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 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 确定不 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1) 孙氏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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