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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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1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111 号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地址或住址: 联系电话:(021)23131111 联系地址: 传真:021-962583 转 6 邮政编码: 网址:http:/ 联系电话: 信托执行经理:沈颖吟 注注上述委托人信息详见上述委托人信息详见 “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 “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 重要提示: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

2、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受托人自本信托开始发行重要提示: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受托人自本信托开始发行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自填写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自填写“现金丰利”“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依照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依照该申请单如数交纳信托资金之日起加入本信托并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该申请单如数交纳信托资金之日起加入本信托并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之前应充分阅读本合同及本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其加入本信托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上述法之前应充分阅读本合同及本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其加入本信托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上述法律文律文

3、件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成为本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件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成为本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必要条件。 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释义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4、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现金丰利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 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 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 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2 或“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与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现金丰利”)。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5、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信托利益的合格投资者。 7、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用于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认购价格为 1 元/份。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五类信托单位,其中,基准日前,信托计划项下仅设 A 类、B 类、C 类

6、、D 类四类信托单位;基准日后,除前述四类信托单位外,新设 E 类信托单位。其中,A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受托人推介给个人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B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给个人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C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受托人推介给机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D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给机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E 类信托单位指仅允许受托人指定的“机构委托人或 5000 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个人委托人”在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开放日进行申购,且仅在受托人指定的封闭期经过后方允许退出或必须退出的信托单位。A 类、B类、C 类、D 类四类信托单位不能相互转换。前述“基准日”以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

7、期为准。 1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的总份数,包括信托单位份数和待结转收益份数,其中待结转收益份数为待结转收益除以 1 元/份。其中,某类信托单位总份数指该类信托单位份数和对应的待结转收益份数之和。 11、 信托专用账户:受托人为本信托资金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 12、 信托收益:指根据本合同信托资金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13、 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简称 “ 现金丰利说明书”)、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现金丰利”退出申请单、现金丰利传真交易协议

8、书、现金丰利交易业务申请表、信托产品电子支付交易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文件。 1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5、 T:委托人提出加入、退出本信托或追加信托资金申请的工作日。 16、 T+n 日(n 为自然数):指 T 日之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3 17、 信托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允许委托人提出加入或退出申请的工作日。 18、 直销柜台交易:指委托人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不包括网上银行)或通过受托人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签署信托文件加入、追加投资或退出信托计划的行为。 19、 直销传真交易: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传真方式签署

9、信托文件追加投资或退出信托计划的行为。 20、 网上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所持有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单位份额 、 变 更 情 况 、 收 益 情 况 及 基 本 资 料 等 , 且 可 由 投 资 者 在 受 托 人 官 网(http:/ 第二条第二条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 本集合信托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 )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第三条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 万元(小写金额¥_ 元)

10、。(详见“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委托人填写本信托的“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如数交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本合同,其实际交付的资金数额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 第四条第四条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 1、本信托为开放式信托,委托人可以在本信托的开放日提出退出本信托的申请。 2、自委托人提出全部退出本信托之日起本信托合同终止。 第第五五条条 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1)金融同业存款;(2)期限在 3 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

11、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期限 1 年以内的债券回购;(5)货币市场基金;(6)期限 6个月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7)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期限 6 个月以内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9)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信托计划;(10)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4 第第六六条条 信托的加入与退出信托的加入与退出 (一)资金标准 合格投资者通过受托人直销柜台交易或通过其他渠道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 万元(含

12、5 万元),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加入 1、委托人自其信托资金到达本信托专用账户的当日起即开始享有投资收益。 2、受托人保留在发生特殊事由时拒绝委托人加入或追加本信托申请的权利。 (三)退出 1、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退出本信托的,在申请退出当日仍享有投资收益。但自第 T+1 个工作日起不再享有投资收益。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所申请的退出份额最低为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特别的,委托人通过除受托人直销柜台交易、直销传真交易外其他渠道申请的退出份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含 5000 元),并可按 5000 元的整数倍增加

13、。 2、定期定额退出 委托人另行签署“现金丰利”定期定额退出申请后,受托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在固定时点对委托人指定份数的信托份额办理退出业务。定期定额退出的最低份额为人民币 0.01 元,受托人有权通过公告进行调整。 如某个固定退出时点,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委托人设定的定期退出份额,则本次定期定额退出失败。如委托人某个定期定额退出时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大额退出的情形,则按照大额退出的相关约定执行。 3、对于剩余信托份额低于20万元的信托合同, 受托人保留随时清算并终止合同的权利,受托人进行清算时无需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清算后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的 “信托利益接受账户”,但受托人需在公

14、司网站对此进行公告。 4、退出时信托资金的计算 (1) 委托人在全部退出本信托时, 受托人自动将委托人待支付的收益或亏损与信托资金一并结算后支付给委托人; (2) 委托人部分退出信托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剩余的信托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信托收益负值时, 则该笔信托退出申请无效。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本信托;若为有效的部分退出申请,则只能先退出所申请的这部分投资本金,收益在全部退出时一并结清。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受托人可酌情调整信托收益分配方式。 5、大额退出 (1) 单个开放日信托计划净退出(退出总额申购总额+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时,为大额退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5 (2) 当出现大额退出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a) 接受全额退出: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b) 部分延期退出:当受托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信托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信托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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