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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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 中信建投稳健添益 1 号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中信建投稳健添益 1 号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前言 .3-3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3-3 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4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 .3-6 第五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3-8 第六章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3-8 第七章 集合计划费用 .3-9 第八章 投资收益

2、与分配 .3-11 第九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12 第十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4 第十一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4 第十二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6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3-17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展期 .3-17 第十五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17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3-20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20 第十八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22 第十九章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3-22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 .3-22 第二十一章 其它事项 .3-2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3

3、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为规范 “中信建投稳健添益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

4、中信建投稳健添益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下称集合计划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没有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

5、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 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可以是机构, 也可以是自然人。 签订本合同并将参与资金足额交付并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以

6、委托人与各推广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电子合同签名约定/承诺书中所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4 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119 联系人:付嘉 第八条 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电话:010-66105799

7、 传真:010-66106912 联系人:赵会军 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名称:中信建投稳健添益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限定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第十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规模: 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最高募集规模为 3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的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 。 在推广期内, 如果某日当日申请参与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接近或者达到最高募集规模时, 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或者暂停参与, 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8、停止参与申请。 接近最高募集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认定。 如果当日申请参与的份额加上已有参与份额已经超过最高募集规模, 则次日管理人对这部分申请参与的份额按照委托人参与申请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5 认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确认, 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回委托人, 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最高募集规模。 在推广期内, 如果某日当日初次申请参与的委托人数量加上已经参与的委托人的数量达到 200 人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 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停止初次参与申请。 如果当日初次申请参与的委托人数量加上已经参与的委托人数量已经超过

9、 200 人, 则次日管理人对这部分初次参与申请按照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确认,超出 200 人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回委托人,以保证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 2、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具体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现金类资产。 权益类金融产品: 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和可转债转股所获得的股票, 以及因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派发的权证和可分离交易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本集合计划因一级市场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在该部分股票上市首日选择时机卖出。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

10、: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7 天以上债券逆回购,以及债券型基金等。其中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评级不低于 A+(含) ,且以发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为主要投资方向。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 3、投资比例 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30-100%,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值的 40%; 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70%。 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管理人保荐(主承销)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管理人将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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