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 -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修订稿)为了加快市政道路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等相关规定,硚口区人民政府拟对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2016〕017 号) 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 )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硚口区汉中路(崇仁路-武胜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三)项目调查概况:征收总户数约 46 户, 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917 平方米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汉中街办事处(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2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七)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九)征收签约期限3签约期限为 1 个月,自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硚口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 380 号令) 和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 号令及 275 号令)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征收补偿方式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 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4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1、产权调换住宅房源基本情况:中民幸福里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硚口区汉西三路至古田四路中段南泥湾大道以北;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为人民币 7800 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2、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并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三、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三、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一)被征收人依法依规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取得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二)未能按上述方式出售的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10%予以补偿, 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90%予以补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征收人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5(三)征收直管、自管非住宅公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30 %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70 %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四)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100% 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90%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四、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一)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二) 构筑物(层高 2.2 米以下)补偿(含楼顶搭建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房屋夹层、阳台及外挑搭建等),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1、移机费(报装费): 216 元/部;2 、宽带移机费(报装费): 308 元/部;3、有线电视迁移费: 380 元/户;4、空调移机费: 柜机 500 元/台、分体机 300 元/台、窗机6200 元/台;5、热水器迁移费:300 元/台;6 、电表:分表 150 元/块,独表 500 元/块;7、水表:分表 100 元/块,独表 240 元/块;以上 7 项按打包价 2400 元(含空调 l 台)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结算)8、管道煤气(报装费):按 3000 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 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600 元/户;10 、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11、地水表: 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其它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五、房屋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五、房屋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一)房屋搬迁补偿1、征收个人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 1000 元2、征收直管、自管住宅房屋,给予承租人房屋搬迁费 1000元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二)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7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 2017年 9 月 30 日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 2017 年 10 月 1 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 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8果予以补偿七、补助七、补助(一)补助性房源指标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下同)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在 50 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下,且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两年内被征收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汉口城市广场三期补助性房源购买指标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下同)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在 50 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下,被征收人与已婚直系亲属合住两年以上(自征收调查公告发布日上溯) ,且已婚直系亲属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已婚直系亲属共同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给对已婚直系亲属给予汉口城市广场三期补助性房源购买指标。
补助性房源房屋项目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东风村,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以上补助性房源价格以政府物价部门核定为准;交房时间由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9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对选择补助性房源指标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给予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先行预付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待实际交房时据实结清,临时安置费标准同上二)住房保底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 40 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含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全部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三)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 6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享受补助性房源指标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以下的,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补助, 建筑面积每增加满1 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5‰四)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或直管、 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自行购房的,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20%给予货币10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不能同时享受补助性房源指标补助和货币补助五)建筑面积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2%,不足 6 平方米的按 6 平方米计算六)低、残、重补助对于生活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系亲属和同户籍其他亲属,下同),按 20000 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 20000 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 20000 元/人给予补助;对于不能提供重症病历但确系有重病的被征收人,由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