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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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左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 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1行政处罚对假冒专 利行为的 处罚对假冒专利 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 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

2、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 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以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 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 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 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 利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未被授予专 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 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

3、品或者其包装上标 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 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标注行 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 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市科学技 术局(知 识产权

4、局)科技 成果与知 识产权管 理科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移送、下级行政执法 机关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 关指定的对假冒专利的违法 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5、 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 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 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执 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

6、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部门可以依法采取 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 九条: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 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 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 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 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

8、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 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

9、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 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的印章。” 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 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

11、事实依据实施行 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 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 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 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 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 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12、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 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3、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行政机关公

14、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 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 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 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 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15、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第 1 页,共 16 页序号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 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1行政处罚对假冒专 利行为的 处罚对在产品 说明书等 材料中将 未被授予 专利权的 技术或者 设计称为 专利技术 或者专利 设计的处 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 8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16、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 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 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 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 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 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 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 设计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 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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