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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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合同编号:20160930 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ZZSQ-2016-125) 货物名称:II 级 A2 生物安全柜(单人)及一批(详见合同书) 买 方: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 卖 方:众信康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书 合 同 书 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买方) 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名称)中所需 II 级 A2 生物安全柜(单人)及一批(详见合同书) (货物名称)经(中招商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 ZZSQ-2016-125 号招

2、标文件在国内 北京公开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众信康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补充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2、货物和数量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1 医用冰箱 1 YC-626 1 2 医用冰箱 2 YC-10

3、06 1 3 吸痰器 7E-A 1 4 急救推车 LE-01 1 5 轮椅 TK4611 1 6 抢救床(运送平车) LE-D 1 7 除颤仪 BeneHeart D3 1 8 心电监护仪 Beneview T6 1 9 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 BC-5390CRP 1 10 自动染色机 KS-S100 1 11 生化培养箱 LRH-250F 3 12 生物安全柜 AC2-4S1 1 13 阅片机 Mycob.T Scanner Alpha 1 3、合同总价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1468500.00 元人民币; 大写总价为壹佰肆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 分项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

4、价(元) 总价(元) 1 医用冰箱 1 YC-626 1 50000.00 50000.00 2 医用冰箱 2 YC-1006 1 50000.00 50000.00 3 吸痰器 7E-A 1 50000.00 50000.00 4 急救推车 LE-01 1 50000.00 50000.00 5 轮椅 TK4611 1 40000.00 40000.00 6 抢救床(运送平车) LE-D 1 40000.00 40000.00 7 除颤仪 BeneHeart D3 1 200000.00 200000.00 8 心电监护仪 Beneview T6 1 250000.00 250000.00

5、9 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 BC-5390CRP 1 450000.00 450000.00 10 自动染色机 KS-S100 1 100000.00 100000.00 11 生化培养箱 LRH-250F 3 30000.00 90000.00 12 生物安全柜 AC2-4S1 1 48500.00 48500.00 13 阅片机 Mycob.T Scanner Alpha 1 50000.00 50000.00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6、 1.1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 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 1.2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众信康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众信康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买方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 3、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3 天内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作为预付款;设备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三十(30)天内退还。买方支付每

7、笔价款的同时,卖方须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4、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买方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 5、质量保证: 5.1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5.2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5.3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1) 检验和验收: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买方的需求 (2) 索赔: 5.4 索赔通知期限: 15 天。 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 3 天内。 7 转让和分包 7.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8、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 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

9、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11、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

12、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3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

13、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9 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

14、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 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11 检验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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