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制订非法定指引以澄清《版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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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 制 訂 非 法 定 指 引 以 澄 清 版 權 條 例有 關 為 教 育 目 的 而 允 許 的 作 為 的 條 文 所 謂 “ 合 理 的 範 圍 ” 的 意 思 舉 行 第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的 記 錄就 制 訂 非 法 定 指 引 以 澄 清 版 權 條 例有 關 為 教 育 目 的 而 允 許 的 作 為 的 條 文 所 謂 “ 合 理 的 範 圍 ” 的 意 思 舉 行 第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的 記 錄日 期 零 零 年 六 月 日 點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25 樓 2501 室 知 識 產 權 署出 席 者 香 港 津 貼 學 議

2、 會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員 協 會大 學 校 長 會 複 印 授 權 專 責 小 組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香 港 演 藝 學 院香 港 複 印 授 權 協 會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大 學 圖 書 館 聯 席 諮 詢 委 員 會香 港 圖 書 館 協 會香 港 出 版 總 會 有 限 公 司香 港 教 育 出 版 商 會 英 文 教 出 版 事 業 協 會工 商 局 蔡 亮 女 士教 育 署 陳 孝 榮 先 生知 識 產 權 署 謝 肅 方 先 生 (召 集 )知 識 產 權 署 劉 鎮 漢 先 生 (秘 書 )因 事 缺 席 者 津 貼 小 學 議 會2會 議 於

3、午 時 十 五 分 開 始 。1.謝 肅 方 先 生 歡 迎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出 席 會 議 。 他 得 悉 在 未 來 數 星 期 ,工 作 小 組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工 作 , 然 後 向 全 體 會 議 成 員 匯 報 工 作 成果 。2.謝 肅 方 先 生 解 釋 , 工 作 目 標 是 制 訂 套 指 引 , 供 教 師 在 需 要 複 製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和 藝 術 作 品 這 類 版 權 作 品 作 教育 用 途 時 參 考 。3.謝 肅 方 先 生 原 本 建 議 先 就 印 刷 作 品 制 訂 指 引 , 待 有 關 工 作

4、 完 成後 , 才 開 始 制 訂 處 理 數 碼 作 品 的 指 引 。 在 全 體 會 議 , 些 成 員指 出 這 兩 套 指 引 應 同 步 制 訂 。 不 過 , 謝 肅 方 先 生 認 為 , 印 刷 作 品應 予 優 先 處 理 。4.謝 肅 方 先 生 解 釋 制 訂 指 引 的 背 景 。 版 權 條 例 (“該 條 例 ”)賦 予版 權 擁 有 若 干 獨 有 權 利 , 其 包 括 複 製 作 品 的 權 利 (見 該 條 例第 23 條 )。 另 方 面 , 版 權 作 品 的 使 用 者 可 依 據 公 平 處 理 的 原 則獲 得 豁 免 , 在 未 經 允 許 的

5、 情 況 有 限 度 複 製 版 權 作 品 。 然 而 , 有關 豁 免 須 符 合 特 別 的 條 件 , 而 任 何 複 製 作 為 均 不 得 牴 觸 版 權 擁 有 對 其 作 品 的 正 常 利 用 。5.謝 肅 方 先 生 進 步 解 釋 , 該 條 例 第38 條 載 列 有 關 豁 免 , 准 許 使用 者 為 研 究 及 私 研 習 而 公 平 處 理 版 權 作 品 。 不 過 , 這 只 屬 有 限度 的 豁 免 , 因 為 有 關 豁 免 只 容 許 每 就 作 品 的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複 製3 份 自 用 。 謝 肅 方 先 生 表 示 , 根 據 這 項

6、豁 免 , 教 師 可 複 製 份 版權 作 品 作 備 課 用 途 。 如 教 師 把 有 關 作 品 複 製 多 份 派 發 給 學 生 , 情況 則 有 所 不 同 。6.謝 肅 方 先 生 解 釋 , 美 國 的 教 室 指 引 (“ 美 國 指 引 ” )涵 蓋 兩 種 情況 (1)教 師 複 製 作 品 自 用 ; (2)多 份 複 製 作 品 供 課 堂 使 用 。 謝 肅方 先 生 認 為 新 指 引 無 須 針 對 第 種 情 況 ; 工 作 小 組 應 集 處 理 第 種 情 況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45 條 , 第 種 情 況 在 豁 免 範 圍 之 內 。7.謝

7、 肅 方 先 生 表 示 , 由 於 該 條 例 正 進 行 修 訂 , 在 時 間 安 排 可 能 有困 難 。 工 商 局 已 向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對 該 條 例 進 行 若 干修 訂 , 包 括 修 訂 該 條 例 第 45 條 。8.劉 鎮 漢 先 生 解 釋 , 有 關 豁 免 受 到 現 行 條 文 第45 條 的 限 制 , 該 條訂 明 如 有 適 用 的 特 許 計 劃 , 使 用 者 將 不 會 獲 得 豁 免 。 政 府 已 向 立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取 消 有 關 限 制 , 訂 明 即 使 有 適 用 的 特 許

8、計 劃 , 使 用 者 也 可 獲 得 豁 免 。 此 舉 需 要 段 時 間 方 可 落 實 。 在 此舉 落 實 之 前 , 有 關 指 引 所 發 揮 的 效 用 , 是 作 為 採 用 指 引 的 版 權 擁有 及 使 用 者 之 間 的 項 協 議 。9.謝 肅 方 先 生 表 示 , 美 國 指 引 當 , 有 若 干 名 詞 (特 別 是 “ 自 發 ”(“spontaneity”)及 “ 簡 短 ” (“brevity”)等 )恐 怕 不 易 為 港 理 解 ,必 須 加 以 本 化 。 我 們 的 指 引 會 保 留 美 國 指 引 的 精 神 , 但 所 用 的字 眼 卻

9、可 以 有 所 不 同 。410.謝 肅 方 先 生 強 調 , “ 討 論 提 要 ” 文 件 並 不 反 映 政 府 的 觀 點 , 只 是引 發 討 論 。 謝 肅 方 先 生 又 指 出 , 這 項 工 作 對 於 政 府 來 說 , 可 能 涉及 利 益 衝 突 , 因 為 政 府 是 部 分 刊 物 的 版 權 擁 有 , 而 官 立 學 校 教師 又 是 其 他 版 權 作 品 的 使 用 者 。11.謝 肅 方 先 生 建 議 在 工 作 小 組 開 始 詳 細 研 究 “ 討 論 提 要 ” 文 件 前 ,應 先 處 理 兩 個 重 要 問 題 。? 第 個 問 題 是 ,

10、指 引 是 否 不 應 涵 蓋 “ 套 裝 教 材 ” , 因 為 學 校應 有 足 夠 時 間 取 得 版 權 擁 有 的 允 許 , 然 後 才 把 版 權 作 品 編入 教 材 。? 第 個 問 題 是 , 指 引 應 否 涵 蓋 教 科 書 。 由 於 學 生 須 購 買 指 定教 科 書 , 因 此 沒 有 必 要 複 製 該 等 書 籍 。 然 而 , 由 此 產 生 的 相關 問 題 , 是 如 何 界 定 “ 教 科 書 ” 的 涵 義 。 謝 肅 方 先 生 請 工 作小 組 成 員 發 表 意 見 。12.香 港 教 育 出 版 商 會 代 表 問 及 如 把 套 裝 教

11、材 和 教 科 書 納 入 指 引 範 圍內 , 有 何 影 響 。13.謝 肅 方 先 生 解 釋 說 , 假 設 指 引 只 容 許 複 製 印 刷 作 品 的 10%, 則 可把 教 科 書 的 10%複 製 , 編 入 套 裝 教 材 ; 倘 若 複 製 的 數 量 超 過 教 科書 的 10%, 便 違 反 了 指 引 的 規 定 , 並 有 可 能 侵 犯 版 權 。14.香 港 津 貼 學 議 會 代 表 解 釋 , 部 分 學 校 使 用 套 裝 教 材 , 原 因 是 就某 些 科 目 而 言 , 巿 場 根 本 沒 有 合 適 的 教 科 書 。 他 強 調 從 學 校 的

12、5角 度 來 看 , 學 生 須 購 買 學 校 指 定 的 教 科 書 。 但 他 亦 注 意 到 , 倘 若巿 場 沒 有 某 些 科 目 的 合 適 教 科 書 , 則 要 求 任 教 這 些 科 目 的 、小 學 教 師 自 行 編 寫 教 材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 學 校 要 向 所 有 版 權 擁 有 取 得 允 許 , 亦 非 常 困 難 ; 此 外 , 把 每 篇 文 章 複 製 及 用 於 教 材 , 均可 能 需 要 繳 付 費 用 。 他 建 議 , 其 個 解 決 辦 法 是 設 立 特 許 制度 。15.謝 肅 方 先 生 認 為 , 即 使 不 把 套 裝 教

13、 材 納 入 指 引 範 圍 內 , 教 師 也 會有 足 夠 時 間 向 出 版 商 取 得 所 需 的 允 許 。 他 請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會 代 表 就 此 作 出 評 論 。16.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代 表 指 出 , 在 這 些 情 況 , 香 港 版 權 影 印授 權 協 會 可 以 為 學 校 提 供 央 處 理 服 務 。17.香 港 出 版 總 會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問 及 “ 教 育 機 構 ” 詞 的 定 義 。 劉 鎮漢 先 生 解 釋 , 該 條 例 已 界 定 這 名 詞 的 涵 義 。 教 育 機 構 名 單 載 於該

14、條 例 附 表 1。 香 港 出 版 總 會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解 釋 , 他 希 望 清 楚 知道 指 引 的 範 圍 和 作 用 , 以 便 考 慮 指 引 是 否 合 適 。18.香 港 津 貼 學 議 會 代 表 關 注 到 特 許 機 構 批 出 特 許 所 需 的 費 用 。19.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代 表 表 示 , 關 於 指 引 的 範 圍 , 教 育 署 或 許會 有 註 冊 學 校 數 目 的 資 料 。 此 外 , 注 意 制 訂 指 引 的 目 的 亦 很 重要 。 容 許 以 複 製 作 為 取 代 購 買 書 籍 的 方 法 , 是 不

15、恰 當 的 。620.謝 肅 方 先 生 表 示 , 基 於 “ 自 發 ” 的 條 文 規 定 , 美 國 指 引 並 不 涵 蓋套 裝 教 材 。 他 解 釋 , 根 據 這 項 規 定 , 是 否 複 製 有 關 書 籍 須 由 教 師決 定 , 而 且 必 須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取 得 版 權 擁 有 的 允 許 。 他 又 指出 , 把 美 國 指 引 的 部 分 名 詞 加 以 本 化 ,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21.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員 協 會 代 表 質 疑 “ 套 裝 教 材 ” 的 定 義 , 並 表 示 複製 作 為 會 損 害 出 版 商 的 利 益 。

16、22.謝 肅 方 先 生 強 調 , 在 確 定 份 編 製 文 件 是 否 屬 於 “ 套 裝 教 材 ”時 , “ 自 發 ” 是 很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23.大 學 校 長 會 複 印 授 權 專 責 小 組 代 表 認 為 , 應 在 出 版 商 和 教 育 工 作者 兩 方 面 的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他 以 英 國 同 類 經 驗 為 例 , 指 出 有必 要 按 照 最 低 限 度 所 需 書 本 的 數 目 及 允 許 複 製 的 百 份 率 , 對 “ 套裝 教 材 ” 詞 作 出 界 定 。 他 又 轉 述 大 學 校 長 會 複 印 授 權 專 責 小 組的 意 見 , 認 為 製 作 套 裝 教 材 應 取 得 版 權 擁 有 的 允 許 及 有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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