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表格关乎强积金中介人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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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6月版 第1頁 投 訴 表 格投 訴 表 格 關 乎 強 積 中 介 人 及 或關 乎 強 積 中 介 人 及 或 懷 疑 沒 有 註 冊 為 強 積 中 介 人 而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人懷 疑 沒 有 註 冊 為 強 積 中 介 人 而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人 重 要 事 項重 要 事 項 請 在 作 出 投 訴 前 , 閱 本 局 發 出 的 認 強 積 中 介 人 認 強 積 中 介 人 小 冊 子 。 請 同 時 閱 夾 附 的 供 投 訴 用 途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聲 明 , 內 容 關 乎 向 積 局 提 供 個 人 資 的 權 及 義 務 , 以

2、及 積 局 可 使 用 或 處 該 等 個 人 資 的 方 式 。 假 如 你 想 投 訴 (1)強 積 中 介 人 沒 有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及 或 (2)某 人 沒 有 註 冊 為 強 積 中 介 人 而 進 受 規 管 活 動1, 請 在 本 表 格 提 供 相 關 資 並 簽 署 。 投 訴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 , 可 以 下 方 法 提 交 : 郵 寄 : 電 子 郵 件 : 傳 真 : 親 身 遞 交 : 新 界 葵 涌 葵 昌 51 號 九 貿 中 心 1 座 8 # mpfampfa.org.hk 2259 8806 積 局 各 辦 事 處 請 注

3、 意 , 積 局 處 投 訴 時 : 無 權 指 有 關 方 面 作 出 賠 償 ; 能 干 預 強 積 中 介 人 的 商 業 決 定 ; 及 能 處 強 制 性 公 積 計 劃 條 規 管 範 疇 以 外 及 與 紀 處 分 或 執 法 動 無 關 的 強 積 中 介 人 服 務 質 素 或 態 問 題 。 請 盡 你 所 知 所 信 填 寫 本 表 格 ( 共 七 頁 ) 。 #積局會接收郵資足的郵件,有關郵件將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請支付足額郵資。 I. 你 的 個 人 資 你 的 個 人 資 姓 : ( 先 生 太 太 士 *)名 : 通 訊 地 址 : 香 港 身 分 證

4、 護 照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 辦 公 室 : 手 提 電 話 : 電 郵 地 址 : *請 刪 去 適 用 者 II. 投 訴 涉 及 的 主 事 中 介 人投 訴 涉 及 的 主 事 中 介 人2( 如 知 道 )( 如 知 道 ) 主 事 中 介 人 名 稱 : 受 託 人 名 稱( 如 知 道 ) : 相 關 強 積 計 劃 ( 如 知 道 ) : 相 關 成 分 基 ( 如 知 道 ) : 相 關 強 積 帳 戶 號 碼 ( 如 知 道 ) : 1 任 何 人 如 邀 請 或 誘 使 , 或 企 圖 邀 請 或 誘 使 另 一 人 作 出 關 鍵 決 定 , 或 提 供 受

5、 規 管 意 , 即 屬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 2 主 事 中 介 人 指 獲 積 局 註 冊 為 中 介 人 以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 20176月版 第2頁 III. 投 訴 涉 及 的 附 屬 中 介 人投 訴 涉 及 的 附 屬 中 介 人3 全 名 : ( 先 生 太 太 士 *)職 銜 ( 如 知 道 ) : 強 積 中 介 人 註 冊 編 號 ( 如 知 道 ) :IV. 沒 有 註 冊 為 強 積 中 介 人 而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 如 適 用 )沒 有 註 冊 為 強 積 中 介 人 而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 如 適 用 ) 如 你 懷

6、疑 與 你 往 的 公 司 或 人 士 並 無 獲 得 積 局 註 冊 ,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 公 司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公 司 網 址 : 與 你 絡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絡 資 : ( 先 生 太 太 士 *)辦 公 室 電 話 號 碼 : 手 提 電 話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V. 投 訴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件 詳 情投 訴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件 詳 情 請 按 日 期 順 序 提 供 投 訴 及 相 關 事 件 內 容 詳 情 , 包 括 日 期 、 地 點 及 涉 及 人 士 。 如 上 空 位 足

7、, 請 另 頁 填 寫 , 並 把 附 頁 夾 附 於 本 表 格 一 併 遞 交 。 3 附 屬 中 介 人 指 獲 積 局 註 冊 , 並 獲 主 事 中 介 人 委 聘 或 委 託 為 其 進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人 士 。 20176月版 第3頁 VI. 支 持 你 的 投 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支 持 你 的 投 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2. 3. 4. 5. 6. 7. 8. VII. 你 曾 採 取 的 動你 曾 採 取 的 動 1. 你 曾 否 向 有 關 公 司 或 主 事 中 介 人 投 訴 ? 有有 (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

8、 投 訴 日 期 :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 沒 有沒 有 2. 你 曾 否 向 另 一 機 構 匯 報 有 關 投 訴 ? ( 如 香 港 融 管 局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強 積 受 託 人 、 強 積 計 劃 管 人 等 ) 有有 (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 投 訴 日 期 : 監 督 機 構 名 稱 : 絡 人 姓 名 ( 如 有 ) : 電 話 號 碼 : 沒 有沒 有 20176月版 第4頁 VIII. 同 意 授 權 披 個 人 資 及 其 他 資 同 意 授 權 披 個 人 資 及 其 他 資 我

9、 ( 投 訴 人 姓 名 ) 謹 此 1. 確 認 已 閱 畢 夾 附 的 供 投 訴 用 途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聲 明 ( 簡 稱 聲 明 ) , 並 明白 我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計 劃 管 局 ( 簡 稱 積 局 ) 收 集 或 持 有 個 人 資 方 面的 權 或 義 務 。 我 同 意 積 局 可 根 據 聲 明 內 所 載 的 方 式 去 使 用 、 披 、 轉 移或 處 資 , 亦 同 意 積 局 以 似 方 式 , 使 用 、 披 、 轉 移 或 處 積 局 就我 的 投 訴 而 收 集 或 持 有 的 所 有 其 他 資 。 我 尤 其 明 白 , 積 局 可 絡

10、有 關 目標 機 構 或 人 員 、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 即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融 管 專 員或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 或 我 曾 提 出 似 或 相 關 投 訴 的 其 他 機 構 , 以收 集 進 一 步 資 ; 我 並 授 權 積 局 向 該 等 有 關 方 面 披 我 的 個 人 資 及 所 有有 關 我 的 投 訴 的 其 他 資 。 2. 明 白 積 局 可 把 我 的 投 訴 轉 介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 即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融 管 專 員 或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11、 會 ) , 以 進 監 管 或 調 查 ; 我 亦 明白 積 局 可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任 命 一 個 業 監 督 以 協 助 積 局 進 調 查 , 並 同 意積 局 進 該 等 轉 介 或 任 命 。 3. 明 白 我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向 積 局 及 或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提 供 相 關 資 及 個 人 資 。 如 所 提 供 的 資 或 個 人 資 準 確 或 完 整 , 積 局 、 有 關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以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關 或 政 府 部 門 也 許 能 全 面 調 查 我 的 投訴 , 而 調 查 的 處 方 式 或 結

12、果 , 以 及 任 何 執 法 或 紀 動 、 檢 控 或 審 核 或 會受 到 影 響 。 4. 同 意 我 曾 作 出 似 或 相 關 投 訴 的 公 司 或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機 構 , 可 向 積 局 或 有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披 或 發 放 與 投 訴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 包 括 我 的 個 人 資 ) , 並 謹 此 授 權 積 局 或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要 求 披 或 發 放 該 等 資 。 5. 同 意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為 執 或 積 局 的 職 能 ( 包 括 採 取 執 法 或紀 動 ) , 向 積 局 披 或

13、 發 放 與 我 的 投 訴 ( 包 括 由 我 提 供 或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業 監 督 在 巡 查 或 調 查 時 所 收 集 的 資 )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 包 括 我 的 個 人資 ) , 並 謹 此 授 權 積 局 要 求 披 或 發 放 該 等 資 。 20176月版 第5頁 6. 同 意 積 局 向 政 長 官 或 財 政 司 司 長 就 有 關 檢 討 執 或 積 局 職 能 的 程序 或 政 策 事 宜 , 或 就 此 提 供 意 而 成 的 任 何 小 組 或 委 員 會 , 披 或 轉 移 與我 的 投 訴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 包 括 我 的 個 人

14、 資 ) 。 投 訴 人 簽 署 * 投 訴 人 姓 名 日 期 *如 你 沒 有 在 本 表 格 簽 署 , 以 示 同 意 發 放 你 的 個 人 資 及 其 他 資 , 我 們 或 能 處 你 的 投 訴 。 有 關 披 資 的 多 重 要 事 項有 關 披 資 的 多 重 要 事 項 在 干 法 定 情 況 下 , 如 積 局 認 為 向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融 管 專 員 或 證 券 及 期 貨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披 資 , 將 有 助 有 關 監 督 其 在 強 制 性公 積 計 劃 條 ( 簡 稱 強 積 條 ) 所 訂 明 的 職 能 , 則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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