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住宿费缴(退)费规定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482917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133.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住宿费缴(退)费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学生住宿费缴(退)费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住宿费缴(退)费规定(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學生住宿費繳學生住宿費繳( (退退) )費規定費規定 壹、 學生住宿繳費: 一、 學生住學校宿舍者,均須完成住宿費及保證金校外包租宿舍保證金或押租金及其它預 繳費用由學生與業主所定契約而定繳交手續,始得進住。 二、 住宿費繳交標準如下:申請分配宿舍須住滿一學年,分上、下學期繳費 (一) 校內宿舍開、閉舍日期依學校當學年度行事曆規定: 甲、 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分配進住學生宿舍者,繳交全學期宿費。 乙、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繳交全學期宿費三分之二。 丙、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繳交全學期宿費三分之一。 (二) 校外包租宿舍開、閉舍自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2、25 日: 甲、 得依申請獲准進住日期逐月扣減租費9 月、2 月除外。 乙、 每月 10 日前繳費進住者,全額收費;11 日至 25 日繳費進住者,減收當月 1/2 月租 費;26 日以後繳費進住者,當月月租費不計。 貳、 學生住宿費(保證金)退費: 一、 學生如有學期中因故辦理退、休學者及罹患傳染病、具攻擊性精神疾病等申請退宿者, 得准予依下列說明辦理退費外,餘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 住宿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 校內宿舍: 甲、 註冊後上課前申請退宿者,住宿費全部退還,保證金不予退還。 乙、 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宿者,住宿費退還三分之二,保證金不予退還。 丙、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

3、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住宿費退還三分之一,保證 金不予退還。 丁、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住宿費與保證金皆不予退還。 (二) 校外包租宿舍: 甲、 住宿費比照校內宿舍退宿退費辦法辦理。 乙、 保證金押租金或其他各項預繳費用依學生與業主房東所訂之租賃契約規定 辦理。 三、 學生申請退宿退費者,須至住宿服務中心辦妥各項手續後,持繳費收據至會計室辦理核 退金額審核,並檢附學生證或身分證、印章至出納組領取核發退費金額。 四、 校內宿舍保證金退費標準如下: (一) 學年結束,經關舍檢查,宿舍無損壞者,無息退還。 (二) 學期中不當損壞宿舍物品,經要求賠償而不予理會者,不予退還。 (三)

4、寢室中不當損壞物品而無人承認時(含關舍檢查時) ,不予退還。 (四) 凡經維修,扣其保證金者,均依法給予收據。 凡合於退還保證金者經住宿服務中心依規定於期末造冊,四年級畢業離校前,送會計 室審核後由出納組匯轉個人帳戶。 參、 學生宿舍暑修生繳退費規定依 91.5.15 行政會議通過之學生宿舍暑假住宿申請及輔導要點 辦理。 肆、 校內學生宿舍寢室冷氣電費系統學生電費分攤計費分配標準: 一、 依據 91.8.27 資訊處系統發展組規定辦理。 二、 以人數分攤,四捨五入到個位數,且房間最後一位學生(按學號排列)費用是該房間總費 用減去其他人的費用總和。 三、 學生電費分攤原則: 住宿天數比例 = (住宿天數計費週期總天數)。 住宿天數比例 = 2/3 時,則該學生分攤全部費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