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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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重大重大疾病疾病(释义一)等待期(等待期(

2、释义二)后首次发病发病(释义三),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释义四)并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释义五)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2)被保险人故意自

3、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8)被保

4、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释义十释义十) ); (9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

5、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_ 条款编号: GH2024-03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6、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 (释义十三释义十三)

7、)。 第七条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

8、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四)。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十条第十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_ 条款编号: GH2024-03 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10、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申请人(释义十五)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以及

11、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

12、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释义释义 一、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13、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_ 条款编号: GH2024-03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14、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十六);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十七);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5、(释义十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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