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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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保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人保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第一条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均可为保险标的。 第二条第二条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危险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危险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纪念币、金银制品、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文件、帐册、纪念币、金银制品、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技术资料、图表、动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

2、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 ,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三)行李遭受雨淋; (四)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 (五)行李遭受盗窃; (六)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一)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

3、特性; (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三)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三)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它不属(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责任起迄 第五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 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终止。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六条 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均依照物品的发票

4、价或重置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机票; (二)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物品损失清单; (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 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5、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 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 总则总则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

6、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2 保障内容保障内容 2.1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8.1)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 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 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2.1.1 身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

7、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2.1.3 约定的残疾、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2.1.2 残疾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释义见 8.2) (简称 评定标

8、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 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 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1.32.1.3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9、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 8.3)住院(释义见 8.4)治疗, 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 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2.12.2.1 原

10、因除外原因除外 被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付保险金责任: (1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4)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受

11、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6)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 8.58.5) ;) ; (7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污染或辐射; (9 9)恐怖袭)恐怖袭击;击; (1010)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 客采用暴力制止。客

12、采用暴力制止。 2.2.22.2.2 期间除外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统计

13、分类(ICDICD- -1010) 为准)期间;) 为准)期间; (4 4)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期间;)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期间; (5 5)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期间;)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期间; (6 6)患有艾)患有艾滋病(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 (释义见) (释义见 8.68.6)期间。)期间。 2.3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

14、达机场通过 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释义见 8.7) ,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 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 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 机的舱门时止。 3 3 投保人、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人义务 3.13.1 交费义务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3.2 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

15、.4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5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 8.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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