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工大学行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467218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09.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理工工大学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理工工大学行(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关各有12 月关关于印于印发发有关单位:北京理月 7 日校发发北北: 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校人发北北京理京理工工 (试试学行政纪会审议通二发2007工工大学大学行行 试试行)行)的的纪律处分规通过, 现予二七33 号行行政政纪纪 的的通知通知规定 (予公布,七年十二纪纪律处律处分分(试行)已, 自公布之二月二十九分分规定规定已经 200之日起执九日 007 年执行。 - 2 - 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行政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我校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化, 适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共同利益,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2、务院令第 495 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 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我校行政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二条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完成各项岗位职责是每一名教职工的基本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行政部门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第三条 行政纪律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的原则,应当依据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3、、情节、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四条 第四条 做出行政纪律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3 - 第五条 第五条 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定级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定级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指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岗位等级、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职务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六)降职(指行政管理职务); (七)撤职(指撤销行政管理职务); (

4、八)解聘;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违纪行为: 违纪行为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国家、学校或群众利益; (二)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 (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给他人和单位带来伤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 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 扰乱社会、 学校管理秩序,妨碍公务; (五)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 (六)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和邪教组织活动等; - 4 - (七)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

5、校声誉或利益; (八)违反国家、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九)违反人事聘用中的有关纪律; (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转移国家、学校资财等经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学术纪律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二)违反教学纪律的有关规定;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十四)违反劳动纪律; (十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期: (一) 警告,3 个月; (二) 严重警告,6 个月; (三) 记过,9 个月; (四) 记大过,12 个月; (五) 降级、降职、撤职 24 个月。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纪律处分定级的参考依据: 对于违纪教职工、应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

6、节、后果和影响,区别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或减轻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含)或降职(级)处分; - 5 -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 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给予

7、解聘处分; (六)受行政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追加或重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 在提出行政纪律处分时, 应参照国家相关行业和学校的相关文件。 (八) 教职工受记大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九) 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造成的国家、 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 第三章 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工资、津贴发放的规定 第三章 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工资、津贴发放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教职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的工资、

8、 津贴待遇的处理,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一)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处理办法: 违纪教职工如所受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中的其一,处分前后的岗位工资保持不变。 违纪教职工如所受处分为降级、降职、撤职中的其一,处分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受处分后本人所在的行政管理职务级别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务等级或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处分解除后的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二)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与校内聘用有关的津贴处理办法: 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3 个月津贴; - 6 -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9、6 个月津贴; 受记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9 个月津贴; 受记大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12 个月津贴; 受降级、降职、撤职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24 个月津贴,处分解除后的津贴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受解聘的教职工,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不再发放津贴。 如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间内参加学校全员聘用, 所受处分将作为能否聘用的依据。 (三) 本文中所述与校内聘用有关的津贴的界定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解释。 第四章 行政纪律处分程序和处分的解除 第四章 行政纪律处分程序和处分的解除 第十一条 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一)如

10、果违纪行为未立案,按照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类型,原则上由主管相关业务的职能部(处)负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教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协助调查、取证。 人事处负责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 职员职务、 工人等级申报评审纪律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科技处负责对违反学术纪律、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学术腐败及违反国家和学校与科技工作相关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教学纪律

11、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 7 - 保密处负责对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的行为进行受理、 调查、 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 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8)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违反劳动纪律人员所在的学院、部、处级单位负责对其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9)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在纪律处分处理中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0)对涉及到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的业务范围的违

12、纪行为, 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11)调查、取证工作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 (二)如果违纪行为正式立案,移交校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协助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如果违纪者是处级干部,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协助。 (三) 对违纪教职工做出记大过以上处分建议, 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对违纪教职工做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建议, 人事处和监察室组成联合小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 (四)行政纪律处分的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 (五)行政纪律处分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有保留意见, 可向校纪委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纪委监察室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8 - (一) 行政纪律处分到达所规定可解除处分的时间后, 受行政纪律处分教职工个人向所在的单位(学院、部、处)和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处) 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解除处分的申请, 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 (处) 和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

14、议,上报校纪委监察室或校人事处; (二) 校人事处和校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职能部、 处召开会议做出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和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的建议意见, 按要求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的教职工, 其工资、 津贴待遇根据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以后的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对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 经学校讨论决定后可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违纪的现象。失查、拖延、推诿使本单位违反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以至造成不良影响, 后果

15、由教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对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采取打击、 报复或对违反纪律应该查处的教职工采取包庇、纵容的,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各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如果涉及党纪处分, 由负责受理单位向党委有关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述教职工指与我校有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所出台的北京理- 9 - 工大学关于 2004 年全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暂行规定 (校办字200440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 (校办字199530 号)中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条款终止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条例如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应以国家和上级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纪律处分 规定 决定 北京理工大学 2007 年 12 月 29 日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