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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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化大校教发2013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

3、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自新生报到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二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和校园卡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到本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成功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

4、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须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审批手续, 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留级者除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第九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

5、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素质拓展与创新”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 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参与科学研究、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D 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GPA)是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

6、加权)。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1。 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

7、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 (依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下同)的三分之二后,才能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取得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取得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提前毕业, 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须提前六个月向所

8、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请假 7 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超过 7 日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

9、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论文、 报告) ; 不编造、 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 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学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学生通过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选课手续并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

10、和选课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要求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国内其他大学的课程, 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本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学生须持修课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在选课截止日期前报教务处批准。所修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合格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 课程成绩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外校”。 学生参加与国外大学联合

11、培养项目所修课程及成绩记载,参照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0945 号) 和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海外学习项目学生成绩及毕业资格认定的规定(北化大校办发201229 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在每学年第一、二学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 20 学分。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程,应先注册预修课程。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3.00 以上的学生,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2.50 以上且无不及(合)格课程的学生,

12、可以修读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0 以上的学生,可以选修辅修专业课程。具体要求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发201141 号)。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

13、四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四)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 字母制或两级分制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他人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缓考课程不能再办理缓考。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可参加补考或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若选择参加下一次

14、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须在开课学期初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参加补考者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期末考核者,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条 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非实践性教学环节),当学期成绩不及格时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不参加补考者成绩记为 0 分。军事训练、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论文) 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 必须重修。选修课不设补考,可以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补考课程的成绩低于 70 分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 70 分的一律记为70 分,并在成绩表的“成绩备注”栏中注明“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F”或“

15、不合格”,并在成绩表的“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缺考”;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F”或“不合格”,并在成绩表的“成绩备注”栏中注明“作弊”。缺考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初重新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对未通过学生数较多的基础课程,学校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设重修班。单设重修班的课程不办理课程自修。重修的课程不再参加补考和办理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重修已经通过的课程,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但不得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重修班。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

16、异议,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3.00 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二)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的自修课程,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四)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通识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按字母制记载。 体残或体弱的学生,应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主任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成绩记载为“免体”,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成绩据实记载。 学生每学年应通过测试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标准。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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