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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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所关于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二零一六年二零一六年四四月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致: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成

2、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3、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 年 4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4、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声明事项声明事项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

5、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

6、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说明;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4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

7、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5正正文文反馈意见(二):反馈意见(二):1.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 1)公司劳务派遣员)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以及占比情况;(工的数量以及占比情况;(2 2)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的具体)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工

8、比例的调整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情况;(3 3)员工权益的保障条款;并对报告期内存在超额比例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保障条款;并对报告期内存在超额比例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劳务派遣现状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员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劳务派遣现状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审阅了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查验了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孙宇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抽查了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的凭证、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核查了公司员工花名册、公司劳务派遣

9、人员名单、关于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执照、承揽协议,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公司生产车间,并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的公开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一)公司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员工员工的的数量以及数量以及占比情况占比情况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述,自 2013 年 8 月起,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派遣人员。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

10、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序号截至日期截至日期用工人数用工人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工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 人数人数劳务派遣比例劳务派遣比例 (%)12014/01/01266252145.2622014/12/312832275619.7932015/10/3135824811030.7342015/11/3035725110629.6952015/12/3135224610630.1162016/01/313492549527.2272016/02/293352439227.4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82016/03/31310281299.35(二二)公司降低劳

11、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的具体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情况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月份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主要是公司系生产型企业,部分岗位人员流动性大、订单呈周期性变化、淡旺季区别较大、公司员工请假或离职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为规范上述瑕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具体方案及实施情况如下:1、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1)第一阶段: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清理,将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2)第二阶

12、段:委托第三方提供岗位承揽服务,与第三方签订承揽协议,将生产包装、生产装配等重复性手工劳动且容易量化的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提供生产包装、生产装配承揽服务。(3)第三阶段: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整合在编在岗人员、减员增效、增招人员和停招劳务派遣人员等措施,最终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降低至用工总量的 10%以内。2、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调整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为 92 名,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方案的实施过程如下:(1)公司于 2016 年 2 月与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共同制定了前述关于降低劳务

13、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方案;同时双方就每月劳务派遣人员作了调整,自 2016 年 3 月起每月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保证在公司用工总量的 10%以内。(2)2016 年 2 月至 3 月 31 日期间,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42 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与上述 42 人签署劳动合同。至此,公司新增 42 名劳动合同员工,原 42 名劳动派遣人员成为公司员工,即相应减少劳务派遣人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742 人。(3)原公司生产包装、生产装配岗位较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截至 2016 年2 月 29 日,前述岗位人员规模 21 人。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述,公司于 201

14、6 年 2 月 29 日与英格玛服务外包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由英格玛服务外包公司提供生产包装、生产装配承揽服务。至此,公司前述岗位不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即相应减少劳务派遣人员 21 人。(4)综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用工为 310 名,劳务派遣人员29 名,主要为生产螺装、门卫、电工等岗位人员,占公司用工总人数的 9.35%,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已经降低至用工总量的 10%以内,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3、公司目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现状经核查,经过上述多方面的规范措施,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德芯科技的用工总人数为 310 人,其中与公

15、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为 281 人,劳务派遣人员为 29 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人数的 9.35%。报告期末与 2016 年 3月 31 日公司用工构成对比情况如下:截至日期截至日期用工人数用工人数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劳务派遣人 数数劳务派遣劳务派遣 比例(比例(%)2015/10/3135824811030.732016/03/31310281299.35(三三)关于员工)关于员工权益的权益的保障保障条款,报告期内存在超额比例条款,报告期内存在超额比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员工员工的的合法合法合规性合规性以及公司以及公司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现状现状的合规性的合规性1、员工权益的保障条款

16、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成都英格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与42 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上述 42人签署劳动合同。本所律师抽查了公司与前述 42 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8约定,保障了员工权益,员工权益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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