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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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 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 ,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

2、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 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2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3、 第五条 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 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

4、建议书要求、投资规模较小、国家投资比例较低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审批遵循竞争择优、集中建设的原则,体现设施的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鼓励原始创新,注重自主设计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强化用户参与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主管单位依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提出拟承担的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

5、、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三)涉及多个依托单位申报同一个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设施建设依托单位和建设方案;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

6、国家发展改革委; 4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建设资金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适当提升预备费率计提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

7、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审批或委托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依托单位应按照批复要求,5 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

8、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 (三)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

9、织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6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设施建设进展,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进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设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10、报告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概算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 (三)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依托单位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

11、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设施验收包括部门验收和国家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7 (一)依托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部分; (二) 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部门验收工作, 形成部门验收报告后,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验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并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保障设施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并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有效衔接。 依托单位应成立运行管理机构, 并明确总负责人;应设立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

12、会,委员中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运行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以及主管单位、依托单位提供的必要的经费支持。设施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一)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运行标准,建立以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 8 (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以及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科学研究和

13、运行管理队伍,促进开放共享;并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单位统筹安排;用户在已建成运行的设施上投资建设新的实验装置,原则上应经设施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开放共享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向社会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

14、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六)承担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等社会责任,每年向社会公9 众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将依托设施开展的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纳入重要支持方向。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对依托设施开展的科学研究进行支持。 设施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对依托设施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 鼓励依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支持依托设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设

15、施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年 2月底前应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行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适时对设施的科研支撑能力、科技发展潜力、开放共享和运行绩效进行阶段评估。 年度运行报告和阶段评估结果是配置设施运行资源、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参考,评估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依托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批复。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0 第五章

16、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设施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2、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3、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提纲 11 附件 1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 编制提纲 摘 要 目 录 术 语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单位概况 (三)项目概况 (四)编制依据 二、 项目意义和必要性 (一)科学技术概念 (二)项目建设意义 (三)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需求分析 三、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二)总体科学技术方案和指标 (三)系统构成及建设内容 (四)建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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