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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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询价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以下简称 “询价业务” ) 包括: 1.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 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 “交易所询价系统” ) ,以双边询价方式达成的交易。 2. 经交

2、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品种。 上述第二类询价业务又称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询价业务”)。银行间询价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2 第三条 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市场参与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展询价自营和代理业务。 第四条 获得银行间询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席位可直接获得交易所询价系统交易权限。 第五条 具备询价代理业务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

3、入管理。 第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 会员的自营、 代理询价业务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八条 会员对其自营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 第九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 Au9999”、“询价 Au9995”。 第十一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交易、 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 3 第十二条 新增或

4、调整交易品种及其相关参数, 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 询价业务的交割方式包括实物交割和现金差额交割。 询价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割方式。 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 第十四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各实物交割交易的价格是指其交割品种在指定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所询价交易时, 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约定成交要素并成交。交易所询价系统提供的成交单为交易双方之间达成交易后生成的确认该笔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客户进行询价交易,应由其代理会员依照代理委托协议,以该客户名义在交易所询价系统代为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询价交易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

5、况调整不同品种不同期限的交易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理交易费用。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 选择实物交割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委托交易所进行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服务,但 4 不承继交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选择现金差额交割方式的交易双方可选择委托交易所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但不承继交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询价交易资金清算、 实物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他

6、未尽事项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负责询价业务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询价业务的会员可通过询价交易系统查询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交易双方事先书面许可, 市场参与者不得泄漏其在参与询价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会员应为其代理的客户保守客户的交易秘密。 第七章 业务监测 5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负责询价业务的日常监测,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询价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为询

7、价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的, 相关会员应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在进行询价交易时认为有违规行为的, 可向交易所举报, 交易所根据需要可向相关当事方了解、 核实有关情况。对确实存在违规的要求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询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一经查实,交易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询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异常交易以及违规违约的其它处理措施,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现金差额清算类型的询价交易, 交易所不对交易双方之间收付款项进行开票处理。其它发票相关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监督管理、争议与调解相关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可对新增交易品种另行制定交易规则与细则。 6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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