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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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第二章 新生入学新生入学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

2、内容,到校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3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

3、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条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三)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

4、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4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六)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第七条第七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两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

5、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第九条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结束时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离开学校应当事先请假,由导师同意,经批准方为有效。 (一)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5 (三)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除课题

6、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 可用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 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者, 参照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者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

7、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届毕业研究生还需经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的申 6 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导师按照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研究生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

8、学、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二十第二十四条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研究生院审批方可转专业。 (一)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 7 培养者;

9、(二)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转专业只限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招生录取标准一般应该低于拟转出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改换。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改换导师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推荐导师,在征求研究生的意见,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转导师。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继续学业,可经导师

10、或研究生申请,学院进行充分调查、协调后提出相关意见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转导师。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备同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且连同申请者在内的指导的当届同层次研究生不超过当年的招生限额。一位研究生转导师只限在同一专业内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 8 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 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 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

11、理由,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

12、况之一,本人申请并经研究 9 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进行创业或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全职实习者;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门诊部主任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13、。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硕士生累计不超过一年,博士生累计不超过两年,且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不包括在标准学制年限内。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 10 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初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学院分管院长

14、签署意见,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交校门诊部复查合格的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第三十五三十五条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第七章 退学退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五)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15、 11 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者; (八)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第三十七三十七条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三)未办理出国申请手续私自出国者。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本人,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两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两周内本人无异议,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

16、十九条 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12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退学、取消学籍者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网站公布两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硕博连读生与提前攻博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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