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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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 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对客户在洗钱方面

2、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 4 (一) 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 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 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 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 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 持续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

3、保密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 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 分级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公司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 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

4、份识别, 并在此基础上5 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对现有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以及风险等级划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完成。 第七条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掌握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基础上, 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八条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 应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因素。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当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一)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高风险等

5、级: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名单;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6 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赃款、 赃物, 能够成为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关注的客户名单; 5、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6、通报的; 6、一年内被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可疑交易累计达到五次以上(含本数)的客户; 7、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 (二)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中等风险等级: 1、除高风险类客户以外,其他被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过可疑交易的客户; 2、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一定洗钱风险的客户。 (三)除高风险类客户和中等风险类客户之外的客户应当被列入低风险等级。 第九条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初次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业务时, 如果通过身份识别发现客户属于高风险等级的, 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客户为本

7、机构的客户。 第十条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注,适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出现下列情形时,7 应当考虑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一) 符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情形的; (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对客户进行审核,发现客户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不再符合原先风险等级类别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的变化,有合理理由认为应当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及其理由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三章第三章 客户信息审核和交易监测客户信息审核和交易监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8、公司对于被列入高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审核, 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对于被列入中等风险类别的客户, 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审核, 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对于低风险类客户,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其直销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 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 所有形式的审核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8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

9、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交换内容及高、 中风险客户的信息审核职责。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 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核。所有形式的审核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日常可疑交易分析和报送中密切关注高风险等级和中等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行为, 针对客户交易活动制作监测分析报告。 经过监控和分析, 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制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应当按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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