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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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附件二房地产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税文书房地产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税文书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附件二附件 2-1-1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税 务务 事事 项项 通通 知知 书书地税通2014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 )经我分局审核,你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未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我分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年月日将上述资料报送我分局。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

2、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留存。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附件二附件 2-1-2 地方税务局 管理分局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通通知知书书地税限改通2014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 )你公司自年月日开业至今,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

3、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留存。附件 2-1-3 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税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事事项项告告知知书书地税罚告2014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 )本局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公司年月日至月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第三十一条规定,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本局检查,你公司自年月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未办理税务登记,分局对你公司已于年月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但你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

5、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年月日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拟处以罚款 3000 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

6、关(签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留存。附件 2-1-4: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地税简罚2014号被处罚人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人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证件号码620602000000000 处罚地点市路号处罚时间年月日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经本局检查,你公司自年月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未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500 元。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2.限 15 日内到 缴纳。罚款金额(大写)伍佰元整

7、 500.00告知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 负责人: 执法证号码: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留存。附件 2-1-5: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税

8、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定书书 地税罚2014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 )经本局检查,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公司年月日至月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及依据经本局检查,你公司自年月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未办理税务登记,分局对你公司已于年月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但你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

9、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年月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地址:区路号)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10、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证字第号、甘证字第号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留存。附件 2-1-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地税通2014号)受送达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市路号栋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王2014 年月日时分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11、 分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 月 日 时 分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张、李2014 年月日时分填发税务机关(签章)2014 年月日时分附件 2-2: 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税 务务 事事 项项 通通 知知 书书地税土清核通 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你单位存在下列 第 项原因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

12、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你单位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 3%、非普通住宅 5%、其他6%。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在通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使用。

13、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 2-3: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 管管理理分分局局税税 务务 事事 项项 通通 知知 书书地税土清通 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602000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规定,你单位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清算条件。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核定征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附件:清算申报时应报送资料清单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在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人使用,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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