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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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X X)XK03XK03-002-002人造板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919 日公布日公布 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515 日实施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

2、生产人造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人造板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5.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5.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6 证书和标志 .106.1 证书 .106.2 标志 .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监督检查 .129 收费 .1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311 附则 .13附件 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4附件 2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2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3附件 5 检验报告.44附件 6 本细则与

3、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81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9 年第 16 号公告)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

4、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 1。表表 1 1 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序序 号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品种备注备注1胶合板-不包括室外条件下使用的 I 类胶合板(耐气候胶 合板)2刨花板-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除外; 未执行 GB/T 4897 标准的甘蔗渣、亚麻屑、麦秸 秆竹材刨花板等其他刨花板除外。3定向刨花板-4中密度纤维板-室外用中密度纤维板除外5装饰单板贴 面人造板-不包括在

5、室外条件下使用的 I 类装饰单板贴面人造 板(耐气候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6浸渍胶膜纸 饰面人造板-以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 为饰面材料的装饰板材7细木工板-不包括室外用细木工板涂饰实木复合地板 8实木复合地板 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涂饰实木复合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实木复 合地板9浸渍纸层压 木质地板-涂饰竹地板 10竹地板未涂饰竹地板涂饰竹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竹地板漆饰实木地板油饰实木地板11实木地板未涂饰实木地板漆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油饰实木地板和未 涂饰实木地板;油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 涂饰实木地板注:1. 各产品单元及品种的定义见相关产品标准。2

6、.室外型人造板不列入发证范围。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2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

7、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人造板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00091电 话:010-62889442 62889445传 真:010-62889442 62888332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李阜东、付跃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

9、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10、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 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 号令)发布日(2005 年 12 月 2 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

11、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非地板类”,“产品名称”栏填写“人造板”,“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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