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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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又称为提单运输。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

2、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 47 条的

3、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2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2、管货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 48 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

4、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谨慎通常指在履行管货义务时的主观的认真态度。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我国海上法第 49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但合理绕航是允许的。合理绕航一般包括:(1)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2)为了船舶的安全而绕航;(3)因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发生绕航。二十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二十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除承运人可以依法免责的情况外,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

5、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 55 条规定,货物灭失的,其赔偿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即依货物装船时价值(货物的发票价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按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规定,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2 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2、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我国海商法部分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第 50 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

6、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种损失包括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因迟延造成的经济损3失。责任范围:汉堡规则为运费的 2.5 倍以内,我国海商法第 57 条规定以运费为限。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关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即“钩至钩” 。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收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我国海商法第 63 条规定,

7、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二十九、托运人的义务二十九、托运人的义务(一)支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在运输单据中载明的可以由托运人预付运费,或者由收货人支付到付运费。(二)提供货物及有关货物资料。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得货物资料的正确性。托运人对由于包装不良或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正确而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三)办理相关手续,如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如因办理上述手续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三十、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三十、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运输合同的

8、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即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4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就提单提出异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的转让就表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如果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三十一、提单的种类三十一、提单的种类(

9、一)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收货人按时收货。备运提单,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指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的提单。(二)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三)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1、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2、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批注有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10、。银行除非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提单,否则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四)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五)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六)依提单背面是否有条款可将提单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三十二、三十二、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情形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情形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船舶驾驶上的判断或操5作上的错误,如船舶碰撞、触礁、搁

11、浅等责任事故。“管理船舶的过失”是指航行中,船长、船员对船舶缺少应有的注意。承运人享有该项免责的前提是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如果发现意外的原因是未尽适航义务引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这项免责即通常所称的海难或海上危险免责。4、天灾,天灾是指真接造成货损的通过合理预期的各种措施仍不能抵御或防止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雷击等。5、战争行为,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武力、或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解决其争端的行为。6、公敌行为。公敌行为指以船旗国为敌的敌人所为的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

12、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指因政府或人民由于各种原因而进行的扣留或扣押引起的损失。8、检疫限制。指港口国对来自疫埠的船舶或怀疑船上有疫情的船舶进行的禁止其进港或令其采取适当消毒措施的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指除包装不当和标志不当或不清以外的其他货方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暴乱指公众骚乱。民变为聚众非法制造混乱的行为。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货物的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这

13、里所指的是运输包装。15、标志不清或不当。标志是指由托运人依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在货物的包装上刷写的收货人的代号、件数、箱号、目的港等。标志不当,如没有关于禁止货物上下倒置、防湿等的标志,6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潜在缺陷”指一个有充分技能的人以一般的注意不能发现的缺陷。这种缺陷往往是船舶结构上的缺陷,包括船壳、机器及船舶附属设备的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疏

14、忽所造成。三十三、三十三、 海牙公约海牙公约中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规定 海牙规则 第 3 条第 6 款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短卸或残损,提出索赔通知,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则在 3 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提货时或提货后 3 日内没有提出索赔通知,就是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关于诉讼失效, 海牙规则 规定,货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三十四、三十四、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 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限制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限制维斯比规则 采用

15、了双重责任限额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 30 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在采用货币币种上, 维斯比规则吸取了海牙规则因采用某国货币而引起种种贬值问题的教训,未使用某国的货币单位,而是采用了金法郎。关于成组运输工具的责任限制问题, 维斯比规则 增加了关于在该类运输中件数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三十五、三十五、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汉堡规则第 5 条第 1 款简明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即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及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符

16、合合理要求的措施。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 汉堡规则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7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汉堡规则也取消了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三十六、三十六、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承运人最高赔偿额的规定中对承运人最高赔偿额的规定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 SDR ) ,或每公斤 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 也采用了对货主有利的双重责任限额。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三十七、三十七、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 与与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 主要不同主要不同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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