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化工系李少梅教授清寒奖助学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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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大化工系李少梅教授清寒獎助學金辦法台大化工系李少梅教授清寒獎助學金辦法99 年 12 月 1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 系務會議通過 100 年 7 月 20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7 月 11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宗旨:為獎助家境清寒同學能專心治學,成為有益社會人才,乃設立此獎助 金以記念台大化工系故李少梅教授。第二條 對象與名額:台大化工系大學部學生,每年名額視各年捐款金額而定。,每年名額視各年捐款金額而定。第三條 獎助金額:獎助金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為原則,視各年捐助金額機動調整,視各年捐助金額機動調整,當年擬頒

2、獎助金名額當於該學年度開學前公告,當年擬頒獎助金名額當於該學年度開學前公告, 而實際頒發名額與獎助金金而實際頒發名額與獎助金金 額以審定後的公告為準。額以審定後的公告為準。此款將於每年八月底前匯存台灣大學。第四條 遴選條件: (1) 因家庭因素缺乏經濟能力就學之在學學生 (2) 除一年級新生外,學業前學年專業主科主科* *成績平均在 70 分以上,無不良 紀錄者(*不含共同必修課,通識課程,和選修課) (3) 申請學年度未獲其他獎助學金者第五條 繳交證件: (1) 學業成績單(含入學以來全部成績) (2) 全戶戶口謄本 (3) 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需檢附國稅局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需檢附國稅局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清單) (4) 自傳一份(請用 A4 紙印出或繕寫,兩頁以內內)第六條 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向化工系辦公室申請。第七條 審核推荐:擬煩請化工系教師三名審查,必要時可加面談後推薦,以家境清 寒者為優先。審定後另行通知發給獎學金。如無合適候選人,可從缺,該年獎助金留存至翌年增加補助名額之用,該年獎助金留存至翌年增加補助名額之用。第八條 附帶條件:獲得本獎助金學生,不得兼領其他獎助金*(情況特殊者除外,但 領到獎學金總金額不得逾新台幣貳拾萬元)。第九條 本辦法經臺灣大學同意後於 99 學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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